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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区经济信息委会根据区统计局数据反馈,判定企业是否入统(企业入统条件为年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是否达到相应营收。
答:“揭榜挂帅”项目支持资金由市区两部分组成,市级资金按三阶段拨付,区级资金也将按三阶段配套。
借道排污,共用排污口的,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的排污口。
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口,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
违反法律法规,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
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
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答:1990年4月1日后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分成三种情况认定:一是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取得部分规划、建设许可或审批手续,经认定视为合法的部分,按同等有证房屋评估价格的95%予以补偿。其余部分根据结构不同分别给予房屋建安成本补助;
二是改建前两证齐全,未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未经权属登记建筑,未超出原土地权属范围的按现结构和原证载建筑面积、用途按同等有证房屋评估价格的95%予以补偿;超出原证载面积部分根据结构不同分别给予房屋建安成本补助;
三是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剩余期限予以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补助。
答:在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已签订预签协议的,按本办法规定修正房屋价值后,预签协议自动转为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设施设备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答:被征收房屋涉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按照如下标准执行:独立水表600元/户,非独立水表100元/个;独立电表600元/户,非独立电表200元/个;独立住宅天然气表3500元/户,非独立天然气表400元/个;闭路450元/户;宽带300元/户;空调装拆费:300元/个;热水器装拆费:200元/个。动力电表1000元/千伏安、非住宅天然气900元/立方。如您提供的相关安装收费依据高于前述标准的,按相关收费依据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