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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体系建设方面,一是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二是规范医共体建设,增强区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深入实施“反哺计划”,区级医院对口帮扶基层,推广远程医疗服务。三是做实数字医疗平台等信息化建设。
制度建设方面,一是强基层,以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完善基层首诊的相关制度基础。二是构建各级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来推动健全双向转诊和上下联动的相关制度。三是完善如医保支付、绩效考核等引导政策,推进各级医疗机构落实相关功能定位,推动形成急慢分治的相关格局。
答:分级诊疗政策的内容可简化为四点,一是基层首诊,即常见病、多发病首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二是双向转诊,即通过完善转诊程序,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逐步实现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三是急慢分治,即通过完善亚急性、慢性病服务体系,将度过急性期患者从三级医院转出,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四是上下联动,在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分工协作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
答: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收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申请人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投资的人均总值,超过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拥有2套及以上城镇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主动放弃合法收益(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其他情形。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家庭财产采取实名认定,根据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登记信息和实际情况综合确认。
答:家庭消费支出方面,家庭消费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的消费支出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家庭消费支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定。申请人家庭消费支出有以下情形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1年内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有非公派出国留学、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近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的;自费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1年内家庭消费支出(因突发意外事件、重大疾病、就学、购买唯一一套住房产生的支出除外)累计人均超过全市上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情形。
答: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是指居民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4个方面。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应具有本区户籍,家庭成员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成员,即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是本地户籍,也可以是外地户籍。以下五类特殊情形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一是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残人员,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是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是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5倍以内,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五是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全部为下落不明人员、市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人员;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
可在该项目所在排水分区内通过指标平衡或增加公共海绵设施控制容积进行适度调整。例如:某市政道路项目单边路侧带宽度≤4.5米,生物滞留带难以布置,或纵向坡度≥6%,生物滞留带收集雨水效果欠佳时,该市政道路项目建设方可提出调整指标并编制指标调整方案,书面征求住建部门意见。
案例一:在某一规划地块内的新建项目A需分两期建设,两期建设内容一次性设计完成,分期实施,可以使每一期的海绵城市控制指标都达到规划控制指标,也可以两期指标进行内部平衡,使整体地块达到控制指标要求。
案例二:在某一规划地块内的新建项目B需分两期建设,只开展一期建设内容的设计和实施,则该期海绵城市控制指标须达到该地块规划控制指标。
案例三:在某一规划地块内的扩建项目C,一期已建成投用(建设时无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现进行二期扩建时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二期建设红线内海绵城市控制指标须达到该地块规划控制指标。有条件时,鼓励对整个地块进行海绵改造,但不作强制要求。
在海绵城市规划编制窗口期内,规划暂未覆盖的区域(如拓展区)新建项目海绵城市设计指标可参考《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标准》(DBJ50/T-292)执行。
新城区(含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例如住宅、商业、工厂、市政道路等;
城市更新项目。例如老旧小区(街区)、老旧厂区、老旧商业区、片区改造提升、公共空间等;
城市绿地、广场、站场、水系与水体相关的项目,应核实上位规划的要求,建设以绿色设施为主的公共海绵。例如:湿地公园、生态停车场、生态树池、生态池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