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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行政事项(2025年)〉〈渝北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5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5年6月26日区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6月30日印发实施。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3年10月25日,我区对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及其《法定执法事项清单(2023)》和《赋权指导清单(2023)》,结合实际制定印发了《渝北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渝北府办发〔2023〕44号),并同步印发《渝北区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渝北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2025年5月6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5年)》,对《赋权指导清单(2023)》进行调整补充,我区经过梳理,对《渝北区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3年)》《渝北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3年)》进行修改调整,形成本《通知》。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
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5〕28 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含两项内容:
(一)《渝北区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5年)》。本次调整后,各镇行政执法事项从原108项增加到122项,包含法定执法事项27项、赋权执法事项94项、委托执法事项1项。其中,赋权执法事项含城市管理领域55项,消防救援领域13项,生态环境领域7项,文化旅游领域5项,林业领域4项,经济信息、水利和卫生健康领域各2项,规划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和民政领域各1项。
(二)《渝北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5年)》。本次调整后,各街道行政执法事项从原90项增加到106项,包含法定执法事项22项、赋权执法事项93项、委托执法事项1项。其中,赋权执法事项与镇清单相比,减少应急管理领域1项(即烟花爆竹事宜),其余均保持一致;委托执法事项仅涉及双凤桥街道、王家街道、两路街道。
四、政策问答
(一)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是如何梳理形成的?
答:《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5年)》共计明确了107项自选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我区经过多次召集相关部门以及镇街开会讨论清单事项,并在区政府门户网公开征求意见后,梳理形成了2025年渝北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二)2025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清单行使时间?
答: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各镇街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行使《渝北区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5年)》《渝北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5年)》;对已不再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于7月1日起交回原区级赋权执法部门依法行使;7月1日前已立案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承办的镇街继续办结。《渝北区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3年)》《渝北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3年)》自7月1日起废止。
答:“综合查一次”是聚焦在镇街多发、社会关注、群众关切领域的常见执法场景,对相关执法事项进行“一件事”集成,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监管对象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开展“综合查一次”要对镇街常见执法场景执法对象涉及的检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全要素拆解,实行清单化管理。健全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区级执法部门常态化多跨协同机制,实施组团式执法。创新执法服务方式,推广“教科书执法”“体检执法”和“无感执法”。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某自然人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占道堆放建筑材料时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违法行为发生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对其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自然人如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镇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加盖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实施的行政执法权来自其他行政机关委托的,应当加盖委托行政机关公章。不得以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印章代替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公章。
案例一:某自然人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占道堆放建筑材料时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违法行为发生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应当加盖街道公章。
案例二: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行为。委托行政机关对该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应当加盖委托行政机关公章。
答: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过程中,将会同相关部门,对下放执法事项的实施情况、社会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跟踪评估,定期开展交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根据执法依据变动、评估结果以及工作实际,对执法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答:《市实施意见》明确了27项法定执法事项、15项通用赋权事项、84项自选赋权事项,结合我区实际,按照涉及赋权执法部门不再开展委托执法,自选赋权事项不低于15%的原则进行梳理,经过多次召集相关部门以及镇街开会讨论清单事项,并在区政府门户网公开征求意见后,梳理形成了渝北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