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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本预案,后期处置主要分三个方面:一是善后处置,由区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对死亡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并按规定给予抚恤。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恢复。二是事故调查,一般、较大事故,由调查评估组组织调查,必要时可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直接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调查组进行调查,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三是总结评估,应急处置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一般、较大辐射事故向区政府提交报告;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按相关规定上报。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答:根据预案修订的工作程序,区生态环境局成立预案编制小组对预案进行修订。编制小组在预案编制上本着科学性、实用性、权威性的原则开展预案编制工作。一是开展全区辐射事故风险源及风险受体调查,针对辐射事故特点,识别事故的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组织开展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二是分析研究相关辐射事故典型案例及应对规律,根据特定的辐射事故类型和后果,明晰辐射事故情景、梳理职责任务、评估应急能力,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及措施;三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在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修订预案;四是区生态环境局组织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库专家对预案进行了评审,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五是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
答:与原预案相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调整并完善了编制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2.完善了事故分级。参考《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调整完善了“事故分级”相关内容。
3.完善了组织机构及职责。对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的机构名称和应急职责进行更新或修订。
4.完善了信息报告内容。参考《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调整完善了“报送程序”相关内容,删除了“12369”环保投诉相关内容,增加了“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报告的内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根据本预案,善后工作主要分五个方面:一是损害评估,由区政府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二是保险理赔,由保监机构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介入,按有关工作程序做好先期垫付和善后理赔工作;三是事件调查,一般、较大事故,由区人民政府或指定事发地镇街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必要时,可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直接组织调查。重大、特大事故,按照市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四是善后处置,由区政府牵头,有关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相关部门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对伤者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和调集的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和补偿。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五是情况通报,环境突发事件的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区级有关部门,对事件做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