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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充分应用在服务全区重大发展战略实施的全过程,应用在治水、治气、治土、治废、治塑、治山、治岸、治城等生态环境治理的各方面,应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工业园区管理、用地审批、项目建设等领域中,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底线约束和决策支持作用,保障全区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三线一单”调整方案主要调整结果是对环境管控单元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全区生态环境管控单元26个,区级总体管控要求32条。
“三线一单”本次调整工作实行市、区县两级相结合的工作方式,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编制市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区县政府统筹开展区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工作,完成区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编制,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通过后纳入市级调整方案。
按照市级要求,渝北区于2023年1月正式启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编制,先后通过了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3轮技术审核,并分阶段4次充分广泛征求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市民意见,切实做到把区级需求、社会期盼、专家意见充分吸纳到调整方案中。调整方案于2024年6月18日正式印发。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108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调整实施细则〉的函》(渝环函〔2022〕426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函》(渝环函〔2022〕438号)要求,结合“十四五”相关规划,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调整工作。
“三线一单”指的是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以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指以取水口(井)为圆心,为防止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指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控制的重点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