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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高校及相关单位、相关企业实验室所产生的废物以及淘汰、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具体类别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各相关学校、单位、企业处置危险废物时应找具有处置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具体名单可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查询)。
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HJ 1276-2022)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等管理。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根据本预案,善后工作主要分三方面:一是损害评估,由有关镇街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二是事件调查,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三是善后处置,由区政府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受污染、破坏的水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根据预案修订的工作程序,区生态环境局成立预案编制小组对预案进行修订。编制小组在预案编制上本着科学性、实用性、权威性的原则开展预案编制工作。一是开展全区环境风险源及风险受体调查,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组织开展全区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调查环境应急资源;二是分析研究相关突发事件典型案例及应对规律,根据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演化过程和灾害后果,明晰突发事件情景、梳理职责任务、评估应急能力,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及措施;三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在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修订预案;四是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五是区生态环境局组织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对预案进行了评审,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与原预案相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渝北区机构改革方案》,更新了预案内的机构名称;
2、规范了预案内容的表述,将“突发环境事件”改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3、完善编制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将《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更新为《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删除了《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
4、完善组织机构及职责。明确了不同事件类型的副指挥长,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分别增加了区交通局、区水利局。根据《渝北区机构改革方案》完善了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组成及职责。
5、完善预防预警内容。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近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的通知》(环办应急函〔2020〕43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新增应急值守、信息收集、甄别等内容。
6、完善信息报告内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12345一号通”政务服务热线优化整合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已与“12345一号通”双号并行整合,删除了12369环保举报热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近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新增涉及跨省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通报。
7、完善应急响应措施内容。根据《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规程》等相关文件要求,增加了跨行政区域污染的应急监测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增加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5·24”(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要求。
8、调整响应终止内容。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4.4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要求,修改终止响应的主体。
9、完善应急保障内容。根据《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南阳实践”实施方案(2021-2025)》,增加南阳实践相关内容,作为应急技术储备。
借道排污,共用排污口的,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的排污口。
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口,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