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政策文件>政策咨询问答库
答: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供餐厅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文件依据:渝卫发〔2020〕45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答:一是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二是规范医共体建设,增强区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深入实施“反哺计划”,区级医院对口帮扶基层,推广远程医疗服务。三是做实数字医疗平台等信息化建设。
答:区级医院与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稳定的技术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益进一步提高。形成区级医疗机构对接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机制,基层医疗服务覆盖更加全面,基层诊疗量占比稳定在60%以上,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
答:分级诊疗政策的内容可简化为四点,一是基层首诊,即常见病、多发病首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二是双向转诊,即通过完善转诊程序,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逐步实现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三是急慢分治,即通过完善亚急性、慢性病服务体系,将度过急性期患者从三级医院转出,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四是上下联动,在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分工协作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
答:完善分级诊疗体系核心在于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的分级诊疗格局,建立起完善的分级诊疗体系后,区级医院能力更强,力争实现“大病不出区”,基层医疗机构能力提升,能够应对慢性病、常见病。群众生病先到附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完成一般病常见病的诊疗,避免了远距离到大医院排队,同时享受较高的医保报销比例。如基层无法诊疗,则通过畅通的渠道上转到上级医院接受治疗,康复期可再下转到基层进行康复管理。疾病急性期、危重期在上级医院诊疗,慢性期、康复期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既实现了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又方面实惠了群众,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答:一是强基层,以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完善基层首诊的相关制度基础。二是构建各级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来推动健全双向转诊和上下联动的相关制度。三是完善如医保支付、绩效考核等引导政策,推进各级医疗机构落实相关功能定位,推动形成急慢分治的相关格局。
答:1.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区委编办或区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委。
2.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编制。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开展示范创建评估活动,培育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
3.支持提供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企业开发服务产品,提供多元化、精准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普惠性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依托社区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和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等普惠性服务。
4.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5.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区妇幼保健、区疾控中心、卫生健康执法支队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6.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规范、信息公示和质量评估等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注: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也称“托育机构”,是指在婴幼儿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受托对婴幼儿提供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的机构。
文件依据:渝北府办发〔2020〕16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答: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幼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鼓励和支持幼儿园通报新建、改扩建等方式,设置婴幼儿照护或托育服务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文件依据:渝北府办发〔2020〕16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答:是指夫妻所生育子女数必须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违法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不纳入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范围。
答:自2016年我国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以来,我市就已经取消晚婚晚育假。目前我市执行的产假是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不再另有晚婚晚育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