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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依规在渝北辖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截止申请日,所申请补贴资金对应的融资担保贷款已正常结清并解除担保。
补贴方式为担保费补贴采取贷币资金补贴方式,直接对取得融资性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1%/年及以下的,按照其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50%进行补贴,单户小微企业获得的担保费补贴额度每年不超过5万元。补贴期限为2022年9月1日以来发生,且截止2025年8月31日已正常结清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普惠金融和支持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进一步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工作方案》(渝财金〔2022〕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在渝北辖区内(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银行机构获得单笔融资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小微贷款。
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相关划型标准,依法依规在渝北辖区经营的小型、微型企业。
基金出资从子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协议或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协议或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母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对存在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未开展投资业务等六种情况的,基金管理机构可选择终止合作。
参投子基金应按照公开征集、立项评审、尽职调查、协议谈判、投资决策、董事会审定、审批管理七个环节办理。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重点支持符合渝北发展战略的航空产业、智能终端、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军民融合、现代服务业及临空现代农业等领域。
一是在原《办法》第一章中增加第五条。明确区国资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等多部门要贯彻政府投资基金重大事项协调制度,抓好推进基金投资运作、确定基金投资方向等重大工作事项。
二是对原《办法》第十三条中第(七)条审批管理进行了简化,明确按照政府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是对原《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子基金注册地、子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地、基金管理托管银行注册地等进行了修改。对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公司要求必须具备在渝北区提供本地化服务的能力、基金托管银行应具有资质和优秀管理能力。
四是将原《办法》第十六条中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20%”修改为“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30%”。
五是对原《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基金的存续期限进行了延长。
六是撤销原《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区金融办”。后续基金信息报送等按要求报送至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国资委。
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颁布与我市机构改革,原《办法》部分条款存在着管理架构设置重叠、基金注册认定范围局限等问题,为了满足我区引导基金发展新阶段的现实需求,更好的释放基金专业化、市场化运作的优势,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一是关于适用问题。考虑到代理记账机构数量大、规范化程度参差不齐的发展现状,为满足对整个行业的兼容性,《工作规范》需要体现代理记账业务的基本要求,既要让大多数机构能够得着,也要实现推动行业向专业性、规范性方向发展的目标。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工作规范》制定适用于协会会员的执业指引或指南,报所在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施行。代理记账机构要根据《工作规范》进一步健全机构内部业务规范。
二是关于政策衔接。鉴于现有法律法规已对会计核算、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会计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规范》仅对相关工作要求及法律责任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是关于附录。为更好指导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我们一并制定了《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参考范例)》、《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参考范例)》、《资料交接手册(参考范例)》、《原始凭证交接表(参考范例)》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参考范例)》,供代理记账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