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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海绵城市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海绵城市能缓解城市内涝、修复城市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节约利用水资源、调节城市微气候,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新城区(含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例如住宅、商业、工厂、市政道路等;
城市更新项目。例如老旧小区(街区)、老旧厂区、老旧商业区、片区改造提升、公共空间等;
城市绿地、广场、站场、水系与水体相关的项目,应核实上位规划的要求,建设以绿色设施为主的公共海绵。例如:湿地公园、生态停车场、生态树池、生态池塘等。
在海绵城市规划编制窗口期内,规划暂未覆盖的区域(如拓展区)新建项目海绵城市设计指标可参考《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标准》(DBJ50/T-292)执行。
案例一:在某一规划地块内的新建项目A需分两期建设,两期建设内容一次性设计完成,分期实施,可以使每一期的海绵城市控制指标都达到规划控制指标,也可以两期指标进行内部平衡,使整体地块达到控制指标要求。
案例二:在某一规划地块内的新建项目B需分两期建设,只开展一期建设内容的设计和实施,则该期海绵城市控制指标须达到该地块规划控制指标。
案例三:在某一规划地块内的扩建项目C,一期已建成投用(建设时无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现进行二期扩建时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二期建设红线内海绵城市控制指标须达到该地块规划控制指标。有条件时,鼓励对整个地块进行海绵改造,但不作强制要求。
可在该项目所在排水分区内通过指标平衡或增加公共海绵设施控制容积进行适度调整。例如:某市政道路项目单边路侧带宽度≤4.5米,生物滞留带难以布置,或纵向坡度≥6%,生物滞留带收集雨水效果欠佳时,该市政道路项目建设方可提出调整指标并编制指标调整方案,书面征求住建部门意见。
答:按照《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见》(渝府办发〔 2015 〕 10 号)规定,补助现金1200 元/亩,5年内分3次下达到区县人民政府,直补兑现到退耕还林户,第 1 年 500 元、第 3 年 300 元、第 5 年 400 元。
答:送往我区林业部门指定野生动物救助站进行救治,伤好后进行放生处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70元。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3.34元。
答: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务农劳动力按年龄、残疾程度、疾病、照顾对象进行系数计算:
按年龄分:0-18周岁(不含18周岁)未成年人、18周岁及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劳动力系数为0;男18-60周岁(不含60周岁)、女18-55周岁(不含55周岁),无疾病、无残疾、无照顾对象的正常劳动力,劳动力系数为1。
按残疾程度分:智力和精神1-4级持证残疾人员,视力和肢体1、2级持证残疾人员,劳动力系数为0;劳动年龄内听力和言语1、2级持证残疾人员,视力和肢体3、4级持证残疾人员,劳动力系数为0.2-0.4;劳动年龄内听力和言语3、4级持证残疾人员,劳动力系数为0.3-0.5。
按疾病分:重病患者劳动力系数为0;慢性病患者劳动力系数为0.2-0.5。
按照顾对象分:照顾1名失能(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下同)重度持证残疾人、失能重病及慢性病患者、失能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1岁以上3岁(含)以内的幼儿,劳动力系数为0.5;照顾2名及以上失能的重度持证残疾人、失能重病及慢性病患者、失能老年人、1岁以上3岁(含)以内的幼儿,劳动力系数为0。照顾1岁(含)以内婴儿,劳动力系数为0。
同一人符合多种劳动力系数折算条件的,按其中最低的劳动力系数计算,不重复折算。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应具有本区户籍,家庭成员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成员,即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是本地户籍,也可以是外地户籍。以下五类特殊情形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一是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残人员,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是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是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5倍以内,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五是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全部为下落不明人员、市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人员;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