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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增设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1.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2.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3.拆除、破坏电梯使用登记标志、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报警装置、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4.损坏、损毁电梯专用操作按钮;5.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的电梯;6.超过额定载重运送货物;7.携带危险化学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8.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增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保管制度,制定电梯使用操作规程,保证电梯安全运行;并在日常使用管理中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增设电梯共有产权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并到渝北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窗口依法办理使用单位变更,咨询电话:023—67813003。
例如:一是增设电梯共有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形。渝北区名人港湾小区、国税局小区等增设电梯共有产权人通过委托重庆万嘉景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来管理电梯并签订电梯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后,由重庆万嘉景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到渝北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窗口依法办理使用单位变更手续,正式将电梯使用单位从注册业主个人名下变更为物业服务企业。
二是增设电梯共有产权人委托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情形。双龙大道139号1栋1单元加装电梯共有产权人委托重庆威斯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管理电梯并签订增设电梯代管协议。签订合同后,由重庆威斯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到渝北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窗口依法办理使用单位变更手续,正式将电梯使用单位从注册业主个人名下变更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三是增设电梯共有产权人委托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的情形。双龙大道444号1栋2单元增设电梯共有产权人委托重庆好气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电梯并签订电梯管理协议,签订合同后,由重庆好气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到渝北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窗口依法办理使用单位变更手续,正式将电梯使用单位从注册业主个人名下变更为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
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增设电梯轿厢广告收益应当优先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修理和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电梯综合保险。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增设电梯使用单位:
1.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2.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增设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3.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4.出租房屋内安装的增设电梯或者出租增设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5.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增设电梯使用单位的,由增设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增设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老旧住宅是指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综合管廊作为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城市综合管廊管理,以及城市综合管廊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根据《重庆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城市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由管廊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城市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的指导意见》(渝建人居〔2022〕8号),市住房城乡建委发布了《关于城市综合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渝建人居〔2022〕11号),为综合管廊收费提供了依据和参考标准。
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银行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措。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综合管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