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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不同情形下老旧住宅增设电梯使用单位?

日期:2024-01-10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增设电梯使用单位:

1.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2.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增设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3.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4.出租房屋内安装的增设电梯或者出租增设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5.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增设电梯使用单位的,由增设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增设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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