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政策文件>政策咨询问答库
(1)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资助申请,递交印证资料,经学校核实后填写《渝北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
(2)学校初审、公示。
(3)区民政、区残联、区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4)区教委、区财政局审批。
(1)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和每生每年2500元2个档次,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2)学费减免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确定(不含住宿费)。民办学校学生按区同类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资助。
(3)教科书费减免标准为每生每年400元,资助年限为3年。若学生入学时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在校就读期间所在家庭实现脱贫、退出的,其在校就读期间仍享受教科书减免政策。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重庆市渝北区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且具有正式学籍的庭经济困难学生。
(2)减免学费。用于资助在重庆市渝北区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且具有正式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及城乡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3)减免教科书费。用于资助在重庆市渝北区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且具有正式学籍的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学生和城乡特困学生。
一是项目申报由企业和相关单位按照相关的申报要求填报申报表、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直接提交到渝北区文化旅游委。
二是项目涉及镇(街)的,由镇(街)进行初审并加盖公章后报渝北区文化旅游委。
一是直接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按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投资额的50%,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旅游景区、镇(街道)编制旅游总体规划按不超过规划总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是以奖代补:对文化旅游企业产业发展(含重点项目、招商引资、企业发展)、景区建设、酒店住宿、旅行社等示范项目建设补助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文化旅游企业举办文化旅游推介活动,按照“谁主办补助谁”的原则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三是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1)文化旅游规划编制评估。包括区域性规划及专项文化旅游规划编制及执行评估。
(2)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包括文化旅游信息智能管理、文化旅游市场秩序监管、文化旅游业统计调查、行业服务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培训、重大课题调研等。
(3)文化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包括境内外宣传和推介营销、文化旅游节会、景区(酒店)升级、区域文化旅游交流与合作、文化旅游品牌创建及示范项目建设、文化旅游商品开发等。
(4)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资源联合连片开发、文旅扶贫、新业态及转型升级项目等。
(5)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通过银行卡方式将资助资金落实到受助学生或法定监护人账户,学生和家长在受助名册上签字确认。
(1)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符合条件的学生及家长向就读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并递交相关印证资料(受助学生及监护人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填写《渝北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2)学校初审、公示。(3)区民政、区残联、区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4)区教委、区财政局审批。
(1)资助对象。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在校学生中的孤残儿童、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子女、原农村建档立卡以及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天补助4元,初中每生每天补助5元,每期在校天数均按125天计算。寄宿制学生同时享受住宿费补助,其补助标准为:城区学校每生每期40元(其中农村女生按照实际发生的住宿费计算),农村学校住宿费全免。
(1)资助对象。全区农村完小、村小所有在校学生,全区义务教育非寄宿学生中的城乡低保、残疾学生、重点优抚对象子女、原农村建档立卡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天补助5元,初中每生每天补助6元;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小学每生每天补助6元、初中每生每天补助7元,每期在校天数均按100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