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政策文件>政策咨询问答库
票据核销采取自动核销与实物核销相结合的方式。自动核销,由票据使用单位在管理系统中对正常使用票据提交核销申请,由区财政局批准后核销。实物核销,由票据使用单位持《财政票据领购证》、核销表格及票据存根联和作废票据全联次,经主管部门审核,至区财政局办理核销手续后再在票据管理系统中核销。
财政票据发生遗失,使用单位应查明遗失原因,在市级及以上的媒体进行公告,并向区财政局书面报告遗失情况,同时在管理系统中作遗失登记。
单位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区财政局按照核旧领新原则,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根据使用单位票据结存情况确定是否供票及供票数量,一般提供3-6个月票据用量。
单位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文件依据,经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发放《财政票据领购证》。
财政票据主要有非税收入类票据,用于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结算类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用于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用于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用于民办学校向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学费、教材费、住宿费时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用于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用于房管部门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殡葬费用专用收据,用于公益性殡葬服务单位或组织提供殡葬服务向接受服务对象收费时开具。
不能。户籍为渝北区的居民在才能在渝北区申请高龄津贴。
答:(一)具有重庆市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具有重庆市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户籍且年满70至99周岁享受低保老年人。
答:(一)70-7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80元。
(二)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5元,其中低保老年人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80元。
(三)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其中低保老年人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
(四)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答:(一)申请。由本人或家属按时限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
(二)审核与审批。社区居委会接件核实后审核,镇街审批。
(三)公示。各镇街定期公示,强化社会监督。
(四)动态管理。本人需配合镇街做好动态管理及核查工作。
(五)发放。经社区、镇(街)、区民政局汇总后,由区财政下达资金到各镇街发放。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7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每年发放一次,于当年12月15日前发放;90-99周岁和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每季度发放,分别于4月、7月、10月、12月发放。
答: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同时填写《渝北区高龄津贴申请表》。70至99周岁享受低保的老年人还需提供本人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