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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幼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鼓励和支持幼儿园通报新建、改扩建等方式,设置婴幼儿照护或托育服务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文件依据:渝北府办发〔2020〕16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答:是指夫妻所生育子女数必须符合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违法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不纳入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范围。
答:自2016年我国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以来,我市就已经取消晚婚晚育假。目前我市执行的产假是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不再另有晚婚晚育假。
答: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伪造劳动合同、工资表,虚构用工关系参保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挂靠单位参保骗取社保待遇属于违法行为,必将追究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和个人均要依法参保,切勿以身试法。个人如暂时没有工作单位,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答:每年初,参保单位应按照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要求,办理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申报业务。此项工作主要是依据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变动情况对本年度职工社保缴费基数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如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有了提升,那么该职工本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也要相应提高。此项工作关系到职工的社保权益,参保单位应主动配合按期办理,严格按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和范围(参见原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进行工资申报。
答:参保单位可以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与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详细业务流程和所需资料表格可向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索取。
答:职工在原用人单位正常参保,但离职后如发现该单位拖欠社保费,职工可以向单位税务登记地税务局(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反映该单位欠费问题,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022年,按照国务院、人社部的统一安排,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我市困难企业等参保单位可以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及申请享受此政策。
答:一般情况下,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年度参保的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会保持稳定不变。参保职工的社保缴费金额可能会因参保单位办理了职工工资总额申报、基数维护等手续而产生变动,也可能因政策性原因进行调整。由于相关原因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核查,如参保单位和职工对社保缴费金额产生疑问,可以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