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政策文件>政策咨询问答库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重庆市渝北区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且具有正式学籍的庭经济困难学生。
(2)减免学费。用于资助在重庆市渝北区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且具有正式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及城乡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3)减免教科书费。用于资助在重庆市渝北区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且具有正式学籍的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学生和城乡特困学生。
学校通过银行卡方式将资助资金落实到受助学生或法定监护人账户,学生和家长在受助名册上签字确认。
(1)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符合条件的学生及家长向就读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并递交相关印证资料(受助学生及监护人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填写《渝北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2)学校初审、公示。(3)区民政、区残联、区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4)区教委、区财政局审批。
(1)资助对象。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在校学生中的孤残儿童、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子女、原农村建档立卡以及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天补助4元,初中每生每天补助5元,每期在校天数均按125天计算。寄宿制学生同时享受住宿费补助,其补助标准为:城区学校每生每期40元(其中农村女生按照实际发生的住宿费计算),农村学校住宿费全免。
(1)资助对象。全区农村完小、村小所有在校学生,全区义务教育非寄宿学生中的城乡低保、残疾学生、重点优抚对象子女、原农村建档立卡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资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天补助5元,初中每生每天补助6元;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小学每生每天补助6元、初中每生每天补助7元,每期在校天数均按100天计算。
我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全部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家庭学生实施“营养午餐”和“寄宿制生活费”补助。
财政按2160元/生补贴标准拨付幼儿园,幼儿园不得再向受助儿童收取保教费和生活费,差额部分由幼儿园按一定比例提取自有资金补足。
(1)资助申请。每学期开学时,符合条件的受助儿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印证资料,经幼儿园核实后填写《渝北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受助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2)幼儿园初审、公示。(3)镇街教管中心审核。(4)区教委、区财政局审批。
对受助幼儿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保教费资助标准按每人每月150元,全年10个月计算;生活费资助标准按每人每天3元,全年220天计算。
在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均纳入资助范围。优先资助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重庆籍城乡低保、孤儿、残疾以及原建档立卡贫困等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