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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和每生每年2500元2个档次,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2)减免学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确定(不含住宿费)。民办学校学生按区同类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资助。
(3)教科书费减免标准为每生每年400元,资助年限为3年。若学生入学时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特困人员,在校就读期间所在家庭实现脱贫、退出的,其在校就读期间仍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资助政策。
(1)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资助申请,递交印证资料,经学校核实后填写《渝北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2)学校初审、公示。(3)区民政、区残联、区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4)区教委、区财政局审批。
国家助学金生活费资助学校通过银行储蓄卡(高中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并在受助名册上签字;资助的学费、教科书费由学生在受助名册上签字确认,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和教科书费。
具有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就读的原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
公办学校按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免收学费。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减免学费,高出补助的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资助申请,递交印证资料,经学校核实后填写《渝北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学校初审后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再分别报区民政、区残联、区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公办学校不得再向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收取学费,民办学校只能收取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学费。对公办学校因免收学费、民办学校因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减免学费而导致学校收入的减少部分,由中央、市和区财政补助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