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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504310643F/2020-00098 
    • [ 发文字号 ]
    • 渝北财教〔2016〕231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生成日期 ]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 2020-08-20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渝北区扶贫开发办公室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重庆市渝北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政策的通知

渝北财教〔2016〕23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政策的通知


各普通高中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资助政策体系,推进教育机会公平,实施精准扶贫帮困,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9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进一步完善全区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政策内容

(一)免学费对象。具有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就读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

上述免学费政策对象,如有类型交叉,不重复享受。

(二)免学费方式。公办学校按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免收学费。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减免学费,按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高出补助的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免学费资金来源。对公办学校因免收学费、民办学校因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减免学费而导致学校收入的减少部分,由中央、市和区财政补助学校。

二、严格对象审核

(一)基本条件

1.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并能在贫困户信息公开查询网址(http://cx.cqfp.gov.cn/)进行查询,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2.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是指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3.城乡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是指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二代《残疾人证》,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4.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是指持有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5.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是指持有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二)申请审核

由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监护人、监护机构)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向所在学校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在校期间若家庭经济状况或学生本人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不需要重新申请。

1.学生申请。符合本通知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监护人、监护机构)在秋季学期开学2周内,填写《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减)学费申请表》(样表详见附件1),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和原件。

2.学校初审。学校负责对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核对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在核对一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初审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签章,原件退回。学校初审不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监护机构);初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校应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得公示学生个人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写《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情况明细表》(见附件2)、《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情况统计表(学校填报)》(见附件3)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区级认定。由区教委和区财政牵头、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实施,根据申请免学费学生类型和部门工作职责,会同扶贫、民政、残联、市级儿童福利机构等部门、单位进行核实认定。对于跨区县就读学生,由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与学生户籍所在区县对应部门核实认定,并将核实认定结果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告知学校,由学校通知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监护人、监护机构)。

三、确保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统筹和协调配合;高中学校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订本校免学费具体实施方案,学校实施方案报区教委备案。区级相关部门和学校要把免学费工作做细、做实,确保政策家喻户晓,确保符合条件的所有学生都能及时得到资助,确保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普通高中学校免学费工作由区教委和区财政牵头,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部门和单位之间要做到“不缺位”。区教委负责牵头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宣传;区财政负责牵头落实经费预算和资金拨付;扶贫、民政、残联、儿童福利机构负责牵头学生资格认定和按规定为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学校负责受理学生(或学生家长、监护人、监护机构)免学费申请并进行初审,校长是学校免学费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学校、各部门在学生申请、审核认定和资助管理等环节中不得向学生(或学生家长、监护人、监护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三)规范收费行为。公办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立收费项目;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各项收费管理。各学校要在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2016年秋季学期退费工作,公办学校要按“收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向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退还实际收取的学费;民办学校要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退费标准退费,学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的部分可不退还学生,低于的按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标准退费。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公办学校不得再向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收取学费,民办学校只能收取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学费。

(四)强化监督管理。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要指导和督促学校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确保学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公布政策落实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和审计等部门监督。对于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人员责任。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资助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教财〔2009〕52号)和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扶贫办《关于实施免建卡贫困户子女就读公办普通高中免学费的通知》(渝财教〔2015〕178号)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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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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