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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除针对特定救助者或家庭的社会定向捐赠救助外的每个救助者或家庭原则上救助不超过3000元;
(二)危重疾病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3-5万元(不含5万元)的按个人自付金额的10%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5-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按个人自付金额的15%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个人自付金额的20%救助,最高救助不超过30000元;
(三)出现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情况经上会集体研究或报请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确定救助金额和救助方式。
答:本办法适用于渝北区内(不含两江新区直管的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常住人口(居住2年及以上的),因突发意外伤害或患重大疾病等经各方救助后仍无法满足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众。具体包含以下几类:
(一)因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救助者或家庭成员患有危重疾病,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城乡困难家庭因子女就学(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四)人体器官(组织、遗体)、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困难家庭;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各类救助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29号)。
答:为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常态化人道救助机制,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党和政府人道领域的助手作用,关爱困难群众,精准履行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职责,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制定《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