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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区大数据发展局在申报截止日后及时组织进行初审,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类别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对项目真实性、项目投入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区大数据发展局根据初审结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现场踏勘,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并出具相应意见。根据审核验收情况,区大数据发展局按程序研究决策,提出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支持额度和支持方式的初步方案,提出专项资金支持建议方案,报区政府分管区领导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答:(一)支持和培育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推动大数据智能化相关产业及应用发展等项目;
(二)中新(重庆)合作信息通信领域等项目;
(三)智慧城市建设、运营和运维等项目;
(四)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发展论坛、展会、规划、决策咨询、人才培养等项目;
(五)国家、市相关扶持资金配套;
(六)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重点领域。
渝北本辖区内数字经济相关企业(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及实施的创新应用项目可以申报。
答:区大数据发展局将进一步细化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另行发文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明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方式、审核工作要求等,兑现相关产业发展政策。项目申报由申报单位按照相关的申报通知提交相关资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作出书面承诺,任何企业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答:为深入实施重庆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推动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助力渝北区内大数据企业健康成长,加快建设智慧城市,完善大数据产业生态,加快推进全区数字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若发现有违规治丧情况以及对殡仪服务机构违规收费、服务质量不满意等,欢迎进行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 023-86015078,023-86015049。
答:渝北区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渝北区大数据发展局部门预算管理,专门用于支持全区大数据应用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27府发〔2011〕106号)的有关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接收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每服役 1 年不低于退役时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的标准发放。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安置政策如有新规定,以调整后的为准。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所在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接收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的入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接收地的发卡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
自主就业对象为:(1)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安置改革后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官和服现役未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2)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或者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安置地区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 年11月1日以前)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其服现役虽不满12年但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可以选择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