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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共8类,即: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在乡参试退役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60岁农村籍老兵、在乡“三属”、部分60岁老年烈士子女。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随军家属户籍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的;驻渝部队现役军人家属且随军的;随军家属无工作且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已享受军队未就业生活补助的。
农户符合整治条件的,均可以再次纳入补助范围。
农村危房整治农户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确保批准一户、建档一户。“一户一档”材料应包括档案材料目录、农户申请、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等级鉴定报告表、村级评议资料、镇街审核和区级审批材料、告知函、质量安全巡查资料、公示图片材料、整治前中后照片、竣工验收表、资金发放单据等资料。
审核审批流程:①户申请;②村评议;③镇街审核;④.区级审批。
① 农村危房整治补助申请书(申请人、户主应签字/按手印)。
②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若农户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一)补助对象:经鉴定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和农村C、D级唯一住房户。
(二)补助标准:按照《渝北区农村危房整治实施方案》的有关补助标准执行。其中:
1.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CD级危房户的补助标准按照《渝北区农村危房整治实施方案》中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有关标准执行。
2.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的无房户由镇街按“一事一议”程序依法解决其住房安全保障问题。
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①线上办。企业登录重庆市人民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点击“我要开办企业”-“智能导办”后,选择“企业注销、变更、备案”即可线上办理。
②线下办。参保单位可以持单位注销、信息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和申报表就近到渝北区社保中心、镇(街)劳保所等经办机构办理单位注销、信息变更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保注销手续前需完清社保欠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