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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等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答:(一) 本人申请—户籍地镇街(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理提出书面申请)。
(二) 镇街审查受理—镇街社会救助窗口;
(三) 调查核实—镇街、村居;
(四) 群众评议—镇街或村居;
(五) 镇街审核—镇街;
(六) 初审意见公示—所在村居(公示期为7天);
(七) 审核确认—区民政局;
(八) 确认结果公布—所在村居;
(九) 发放相关证件及特困供养金—镇街和金融机构。
答: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票据核销采取自动核销与实物核销相结合的方式。自动核销,由票据使用单位在管理系统中对正常使用票据提交核销申请,由区财政局批准后核销。实物核销,由票据使用单位持《财政票据领购证》、核销表格及票据存根联和作废票据全联次,经主管部门审核,至区财政局办理核销手续后再在票据管理系统中核销。
财政票据发生遗失,使用单位应查明遗失原因,在市级及以上的媒体进行公告,并向区财政局书面报告遗失情况,同时在管理系统中作遗失登记。
单位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区财政局按照核旧领新原则,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根据使用单位票据结存情况确定是否供票及供票数量,一般提供3-6个月票据用量。
单位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文件依据,经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发放《财政票据领购证》。
财政票据主要有非税收入类票据,用于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结算类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用于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用于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用于民办学校向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学费、教材费、住宿费时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用于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用于房管部门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殡葬费用专用收据,用于公益性殡葬服务单位或组织提供殡葬服务向接受服务对象收费时开具。
不能。户籍为渝北区的居民在才能在渝北区申请高龄津贴。
答:(一)具有重庆市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具有重庆市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户籍且年满70至99周岁享受低保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