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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证是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享受政府优待和社会优待的凭证,不直接与能否领取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挂钩。申请人能否领取国家抚恤补助和地方优待金,需要申请人依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法定方式和渠道进行申请,与优待证发放工作是不直接关联的。
退役军人和“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未申领到优待证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持证可以享受的相应优待,即仍然可以使用退伍证、转业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优待。
申请人在申请优待证前应先完成建档立卡。如申请人未建档立卡或建档立卡基础档案信息不完善,应携带相关资料前往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建档立卡或完善信息后,再提出申请。
申请优待证有三种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2.网上申请。已完成建档立卡信息补充完善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网址:http://www.mva.gov.cn/sy/qjd/index.html
3.工作人员入户办理。对于年龄较大、无自理能力、长期卧床等不便到现场的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属可联系就近的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入户办理。
申领优待证时需提供的电子证件照片应为近期(6个月内)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照片规格如下:
(1)352像素(宽)*440像素(高);
(2)分辨率为300DPI;
(3)大小为20K-50K;
(4)白底,无边框;
(5)头部占图像尺寸的2/3左右;
(6)照片中包含人脸;
(7)人像在照片矩形框水平居中;
(8)不戴帽子。
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异地提出申请。
户籍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但在重庆市辖区内常住且取得重庆市居住证,在常住地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年及以上且仍未断缴的或在常住地享受养老待遇1年及以上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申请重庆市制发的优待证。(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户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但不在重庆市辖区内常住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申请重庆市制发的优待证。若申请常住地省份制发的优待证,应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如不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转为申请重庆市制发的优待证。
户籍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在重庆市辖区内常住但不符合申请重庆市制发优待证条件的,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转为申请户籍地省份制发的优待证。
(一)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及申领优待证的:
(1)身份证;
(2)户口簿;
(3)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
(4)立功受奖证件;
(5)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或批准书、退役登记表等;
(6)本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建档立卡及申领优待证的: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
(4)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村(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簿上的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5)本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
(三)委托他人申请的:
1.委托他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原件(写明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受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并由委托人亲笔签名)。
2.监护人代为申请需提供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处室医学证明,或者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无身份证明时需提供的材料:
1.退役军人优待证申请人无相关证件或档案材料能证明其退役军人身份的,需经其户籍所在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户籍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与公安、民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比对认定身份。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申请人无相关证明材料的,需由其本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由户籍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后认定身份。
如申请人暂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或所提供材料无法核实的,应待申请人材料补充完善、身份确定后,再接受其申请优待证。
申请人应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也符合申领条件。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领优待证审核不予通过: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每年11月通过受助学生银行卡发放给学生
(1)新生于每年8月至9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资助申请,并递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录取通知书、困难印证资料以及本人农业银行账号等原件及复印件,到校后寄送在校就读证明,第二、第三学年于当年9月底前提供本学年在校就读证明。(2)区民政局、区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公示。(3)区教委、区财政局审批。
每年的8月至9月在重庆市渝北区学生资助中心办理(023-67813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