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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重点支持符合渝北发展战略的航空产业、智能终端、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军民融合、现代服务业及临空现代农业等领域。
一是在原《办法》第一章中增加第五条。明确区国资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等多部门要贯彻政府投资基金重大事项协调制度,抓好推进基金投资运作、确定基金投资方向等重大工作事项。
二是对原《办法》第十三条中第(七)条审批管理进行了简化,明确按照政府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是对原《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子基金注册地、子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地、基金管理托管银行注册地等进行了修改。对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公司要求必须具备在渝北区提供本地化服务的能力、基金托管银行应具有资质和优秀管理能力。
四是将原《办法》第十六条中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20%”修改为“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30%”。
五是对原《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基金的存续期限进行了延长。
六是撤销原《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区金融办”。后续基金信息报送等按要求报送至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国资委。
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颁布与我市机构改革,原《办法》部分条款存在着管理架构设置重叠、基金注册认定范围局限等问题,为了满足我区引导基金发展新阶段的现实需求,更好的释放基金专业化、市场化运作的优势,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答:绩效目标由区经济信息委申报年初预算时一并报送区财政局,作为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原则上年度中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批。
答:一是项目单位自评。业务科室督促项目单位对事前补助类项目实施完成后产生的绩效进行自评。
二是项目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业务科室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或重点项目绩效抽评。业务科室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重点项目绩效抽评。
答: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纳入本次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所有项目情况。
答:同一个项目同时符合本方案外的其他区内扶持政策规定的,不得重复享受,在获得上级单位相关扶持的同时可享受本方案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