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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政策涉及的优惠补贴均针对已纳入备案管理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根据《实施方案》第12-16条,满足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可享受运营补助、租金补助、示范奖励及其他补助。如:对纳入备案管理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每个托位生均面积6平方米,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租金补助,实际租金低于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助。
答:按照《重庆市托幼一体管理办法》(渝卫发〔2023〕67号)内容,原则上支持幼儿园在满足 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基础上招收2—3岁的婴幼儿。确实有条件、有能力、有需求的幼儿园,可设置乳儿班、托小班,招收2岁以下婴幼儿,但必须经区教委、区卫健委审核同意并完成备案。
答:资金拨付细则请以资金申报细则为准。
答:区经济信息委会根据区统计局数据反馈,判定企业是否入统(企业入统条件为年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是否达到相应营收。
基金出资从子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协议或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协议或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母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对存在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未开展投资业务等六种情况的,基金管理机构可选择终止合作。
参投子基金应按照公开征集、立项评审、尽职调查、协议谈判、投资决策、董事会审定、审批管理七个环节办理。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重点支持符合渝北发展战略的航空产业、智能终端、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军民融合、现代服务业及临空现代农业等领域。
一是在原《办法》第一章中增加第五条。明确区国资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等多部门要贯彻政府投资基金重大事项协调制度,抓好推进基金投资运作、确定基金投资方向等重大工作事项。
二是对原《办法》第十三条中第(七)条审批管理进行了简化,明确按照政府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是对原《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子基金注册地、子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地、基金管理托管银行注册地等进行了修改。对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公司要求必须具备在渝北区提供本地化服务的能力、基金托管银行应具有资质和优秀管理能力。
四是将原《办法》第十六条中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20%”修改为“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30%”。
五是对原《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基金的存续期限进行了延长。
六是撤销原《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区金融办”。后续基金信息报送等按要求报送至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国资委。
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颁布与我市机构改革,原《办法》部分条款存在着管理架构设置重叠、基金注册认定范围局限等问题,为了满足我区引导基金发展新阶段的现实需求,更好的释放基金专业化、市场化运作的优势,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