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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本预案,后期处置主要分三个方面:一是善后处置,由区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对死亡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并按规定给予抚恤。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恢复。二是事故调查,一般、较大事故,由调查评估组组织调查,必要时可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直接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调查组进行调查,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三是总结评估,应急处置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一般、较大辐射事故向区政府提交报告;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按相关规定上报。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答:根据预案修订的工作程序,区生态环境局成立预案编制小组对预案进行修订。编制小组在预案编制上本着科学性、实用性、权威性的原则开展预案编制工作。一是开展全区辐射事故风险源及风险受体调查,针对辐射事故特点,识别事故的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组织开展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二是分析研究相关辐射事故典型案例及应对规律,根据特定的辐射事故类型和后果,明晰辐射事故情景、梳理职责任务、评估应急能力,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及措施;三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在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修订预案;四是区生态环境局组织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库专家对预案进行了评审,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五是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
答:与原预案相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调整并完善了编制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2.完善了事故分级。参考《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调整完善了“事故分级”相关内容。
3.完善了组织机构及职责。对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的机构名称和应急职责进行更新或修订。
4.完善了信息报告内容。参考《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调整完善了“报送程序”相关内容,删除了“12369”环保投诉相关内容,增加了“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报告的内容。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行政事项(2025年)〉〈渝北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5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5年6月26日区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6月30日印发实施。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3年10月25日,我区对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及其《法定执法事项清单(2023)》和《赋权指导清单(2023)》,结合实际制定印发了《渝北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渝北府办发〔2023〕44号),并同步印发《渝北区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渝北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2025年5月6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5年)》,对《赋权指导清单(2023)》进行调整补充,我区经过梳理,对《渝北区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3年)》《渝北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3年)》进行修改调整,形成本《通知》。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3〕7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
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5〕28 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含两项内容:
(一)《渝北区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5年)》。本次调整后,各镇行政执法事项从原108项增加到122项,包含法定执法事项27项、赋权执法事项94项、委托执法事项1项。其中,赋权执法事项含城市管理领域55项,消防救援领域13项,生态环境领域7项,文化旅游领域5项,林业领域4项,经济信息、水利和卫生健康领域各2项,规划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和民政领域各1项。
(二)《渝北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5年)》。本次调整后,各街道行政执法事项从原90项增加到106项,包含法定执法事项22项、赋权执法事项93项、委托执法事项1项。其中,赋权执法事项与镇清单相比,减少应急管理领域1项(即烟花爆竹事宜),其余均保持一致;委托执法事项仅涉及双凤桥街道、王家街道、两路街道。
四、政策问答
(一)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是如何梳理形成的?
答:《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5年)》共计明确了107项自选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我区经过多次召集相关部门以及镇街开会讨论清单事项,并在区政府门户网公开征求意见后,梳理形成了2025年渝北区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二)2025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清单行使时间?
答: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各镇街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行使《渝北区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5年)》《渝北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5年)》;对已不再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于7月1日起交回原区级赋权执法部门依法行使;7月1日前已立案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承办的镇街继续办结。《渝北区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3年)》《渝北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3年)》自7月1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均在坡度25°以上,不属于耕地范围,禁止毁林开垦;有其他需求的,可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比对矢量数据,进一步明确范围线,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是禁止新开垦耕地种植农作物的陡坡地范围。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仅对开垦种植农作物提出禁止性要求,无相关禁止生产建设项目的要求,开垦种植农作物之外的活动及行为占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公告后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后续将建立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动态更新调整机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