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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凭接收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的入户介绍信以及《退役证》等,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区县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集中移交的退役士兵还需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规定的安置地区县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退役士兵的安置地原则上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本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重庆市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收安置。经批准后,也可由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或本人购房所在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收安置。
(2)外地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外省(区、市)入伍的退役士兵,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属重庆户籍的,或本人在重庆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经批准后,可在重庆市安置,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接收。
(3)其他情况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属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可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学校所在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原则上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接收安置。
符合上述易地安置条件第(1)、(2)种情形的,由本人申请,经接收安置地区县安置部门审核,报市安置部门审批;符合上述易地安置第(3)种情形的,由本人申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确定其接收安置地。凡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 2 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的;服现役未满 2 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或晋升军(警)衔的;服现役满 30年需要退出现役或者年满55周岁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