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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和“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未申领到优待证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持证可以享受的相应优待,即仍然可以使用退伍证、转业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优待。
申请人在申请优待证前应先完成建档立卡。如申请人未建档立卡或建档立卡基础档案信息不完善,应携带相关资料前往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建档立卡或完善信息后,再提出申请。
申请优待证有三种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2.网上申请。已完成建档立卡信息补充完善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网址:http://www.mva.gov.cn/sy/qjd/index.html
3.工作人员入户办理。对于年龄较大、无自理能力、长期卧床等不便到现场的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属可联系就近的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入户办理。
申领优待证时需提供的电子证件照片应为近期(6个月内)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照片规格如下:
(1)352像素(宽)*440像素(高);
(2)分辨率为300DPI;
(3)大小为20K-50K;
(4)白底,无边框;
(5)头部占图像尺寸的2/3左右;
(6)照片中包含人脸;
(7)人像在照片矩形框水平居中;
(8)不戴帽子。
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异地提出申请。
户籍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但在重庆市辖区内常住且取得重庆市居住证,在常住地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年及以上且仍未断缴的或在常住地享受养老待遇1年及以上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申请重庆市制发的优待证。(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户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但不在重庆市辖区内常住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申请重庆市制发的优待证。若申请常住地省份制发的优待证,应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如不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转为申请重庆市制发的优待证。
户籍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在重庆市辖区内常住但不符合申请重庆市制发优待证条件的,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转为申请户籍地省份制发的优待证。
(一)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及申领优待证的:
(1)身份证;
(2)户口簿;
(3)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
(4)立功受奖证件;
(5)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或批准书、退役登记表等;
(6)本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建档立卡及申领优待证的: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
(4)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村(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簿上的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5)本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
(三)委托他人申请的:
1.委托他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原件(写明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受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并由委托人亲笔签名)。
2.监护人代为申请需提供材料: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处室医学证明,或者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无身份证明时需提供的材料:
1.退役军人优待证申请人无相关证件或档案材料能证明其退役军人身份的,需经其户籍所在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户籍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与公安、民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比对认定身份。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申请人无相关证明材料的,需由其本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由户籍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后认定身份。
如申请人暂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或所提供材料无法核实的,应待申请人材料补充完善、身份确定后,再接受其申请优待证。
申请人应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也符合申领条件。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领优待证审核不予通过: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我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共8类,即: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在乡参试退役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60岁农村籍老兵、在乡“三属”、部分60岁老年烈士子女。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随军家属户籍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的;驻渝部队现役军人家属且随军的;随军家属无工作且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已享受军队未就业生活补助的。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27府发〔2011〕106号)的有关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接收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每服役 1 年不低于退役时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的标准发放。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安置政策如有新规定,以调整后的为准。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所在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接收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的入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接收地的发卡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