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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以登录“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https://myjj.ndrc.gov.cn/sqjy/xuzhi.html)按照系统提示在线提交诉求和建议,实时查看办理进度。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项目,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达到500万千万时及以上的项目),需提交节能报告(适用于承诺备案的项目无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自2024年12月1日起,大力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上市版)替代企业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便利企业经营活动和成长发展。2024年12月1—31日为试行期,2025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
企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修复信用,按照网站要求上传印证资料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需安装分时电表,且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户可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价。
按照农业水价改革要求,建立我区农业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既定水权的三个控制目标为基础(节水鼓励线、初始水量线、惩罚水量线)划定阶梯水价,即:用水量在节水鼓励线以下的按照水价的90%收取水费;用水量在节水鼓励线以上,初始水量线以下的按照水价的95%收取水费;用水量在初始水量线以上,惩罚水量线以下的按照水价的105%收取水费;用水量惩罚水量线以上的按照水价的110%收取水费。
全区农业用水价格划分为公路片区价格、长江片区价格。公路片区价格:茨竹镇、大湾镇、古路镇、兴隆镇、玉峰山镇、木耳镇辖区的区属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指导标准为0.34元/立方米。其中:粮油作物为0.30元/立方米、经济作物为0.32元/立方米、养殖业为0.34元/立方米。长江片区价格:洛碛镇、大盛镇、统景镇、龙兴镇、石船镇辖区的区属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指导标准为0.32元/立方米。其中:粮油作物为0.28元/立方米、经济作物为0.30元/立方米、养殖业为0.32元/立方米。灌区骨干工程以外渠系(管道)等农业水价由供需双方协调议定具体执行价格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
文件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区农业水价机制。
根据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19〕1074号)、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730 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