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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49D/2023-00188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民〔2023〕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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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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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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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3-08-07
- [ 发布日期 ]
- 2023-08-08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重庆市渝北区慈善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慈善阳光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对慈善阳光基金设立和管理的指导,现将区民政局、区慈善会共同制定的《重庆市渝北区慈善阳光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到2023年底,渝北区30%以上的街道应设有社区慈善基金和打造社区慈善服务场景,各镇探索推进社区慈善基金设立;到2025年底,渝北区22个镇(街道)实现社区慈善基金和慈善服务场景全覆盖,均有慈善文化宣传展示及慈善活动开展。请各镇(街道)在设立社区慈善阳光基金前加强与渝北区慈善会的沟通协调,于2023年8月9日前将填好盖章的附件1、附件2交渝北区慈善会。(联系人:夏欣欣;邮箱:9916711@qq.com)
附件:1.《重庆市渝北区慈善阳光基金申报表》
2.《**镇(街道)慈善阳光基金管理委员会人员构成表》
3.《重庆市渝北区___________ 重庆市渝北区慈善会“**镇街慈善阳光基金”管理协议》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慈善会
2023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北区慈善阳光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多元慈善主体,激发基层慈善活力,有效发挥慈善阳光基金在改善社区民生和公共福利、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重庆市慈善条例》和《重庆市城乡社区慈善基金设立和管理指引》等政策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阳光基金,是以发展慈善事业为目的,通过链接本地慈善资源,在商业企业、社会组织、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中开展募捐活动,动员多元力量参与和基层社会治理的基金。
第三条 慈善阳光基金在渝北区慈善会账户下设立二级会计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慈善阳光基金接受渝北区慈善会的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慈善阳光基金,由镇(街道)或有条件的村(社区)联合渝北区慈善会发起,启动资金一般不低于1万元。
第五条 设立筹备。慈善阳光基金的设立筹备内容主要包括并不限于:
(一)确定发起人;
(二)确定基金名称;
(三)建立慈善阳光基金管理办法,确定管理委员会架构,组建管理委员会,提供专业建议;
(四)筹措启动资金。
第六条 设立程序。慈善阳光基金的发起人根据渝北区慈善会专项基金的发起要求向渝北区慈善会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一)慈善阳光基金的发起人、设立的原因和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慈善阳光基金的原始资金来源,成立后的资金募集方式及渠道;
(三)慈善阳光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的类型、数量、成员简历、治理结构,以及管理委员会职责;
(四)慈善阳光基金的名称为“慈善组织全称+××镇(街道)慈善阳光基金 ”或“慈善组织全称+镇(街道)××村(社区)慈善阳光基金”。若使用他人姓名或者他人享有商标权等权利的名称,须征得权利人的书面许可。
第七条 审核批复。渝北区慈善会按照审批程序对设立材料进行审核批复。
第八条 签订协议。渝北区慈善会与发起人签署设立协议,主要内容:
(一)约定启动资金金额;
(二)确定慈善阳光基金名称;
(三)管理委员会人数及职责;
(四)资金使用范围;
(五)慈善阳光基金存续时间;
(六)慈善阳光基金终止条件;
(七)管理成本及其他需要约定事项。
第九条 资金拨付。启动资金应拨付至渝北区慈善会银行账户。
第三章 基金的募集
第十条 慈善阳光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定向捐赠,通过连接本地慈善资源,动员社会各界企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的捐助资金。慈善阳光基金由渝北区慈善会对基金注入、使用、变更、撤销等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慈善阳光基金接受捐赠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渝北区慈善会接收捐赠的有关规定进行。捐赠人有权在基金约定使用范围内决定捐赠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款的接收与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要求签订捐赠协议的,由渝北区慈善会与其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书》。
第十二条 捐赠人向慈善阳光基金实际捐赠到账后,由渝北区慈善会向其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十三条 加强对慈善阳光基金捐助人的宣传,对捐赠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经捐赠人同意,由渝北区慈善会、相关镇(街道)联合举行捐赠仪式;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其参加各级政府和慈善机构组织的相关奖项评选。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慈善阳光基金设立后,即应成立慈善阳光基金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并接受相关主体的监督管理。基金的监督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慈善阳光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管理慈善阳光基金的渝北区慈善会、村(社区)居民、捐赠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原则上应由镇(街道)、村(社区)、慈善组织相关人员,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爱心企业、物业管理及当地居民代表、主要捐赠人等组成。
第十六条 慈善阳光基金管理委员会要对基金进行管理、资金募集和监督,主要职责:
(一)讨论审定慈善阳光基金管理制度;
(二)研究确定慈善阳光基金管理方式、使用方向、实施关爱帮扶项目;
(三)协调组织资金筹集;
(四)研究审定申报项目、帮扶对象和援助金额;
(五)组织实施集中关爱行为,搞好关爱活动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情况、反馈信息,收集完善资料并及时存档;
(六)对慈善阳光基金实施日常监管、组织审计监管;
(七)组织信息公开、通报慈善阳光基金管理工作、重大情况。
第十七条 慈善阳光基金的使用流程:
(一)由申请人(单位)向基金管委会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管委会和慈善组织审核,完成审批程序;
(三)财会人员办理相关拨付手续。
第五章 基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慈善阳光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慈善组织相关财务制度、审批程序、审计制度、社会监督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慈善阳光基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以下内容:
(一)资助和支持改善社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扶危、济困、扶老、救孤、助残、恤病、优抚、救灾等方面的慈善项目;
(二)资助和培育村(社区)未成年人保护、村(社区)治理等领域的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
(三)资助和发展村(社区)志愿服务,激发社区参与活力;
(四)改善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幸福社区、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和社区共建共治共享;
(五)开展慈善宣传,传播“人人慈善”的现代慈善理念;
(六)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项目或活动。
第二十条 慈善阳光基金的使用形式主要有:
(一)直接资助;
(二)开展社区慈善项目及活动;
(三)提供社区志愿服务;
(四)其他符合慈善目的的基金使用形式。
第二十一条 慈善阳光基金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下设专项(冠名)基金,在本基金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道)每年99公益日项目接收捐赠款项和渝北区慈善会牵头组织的捐赠款项均按比例形式注入慈善阳光基金,即其中70%注入镇(街道)慈善阳光基金,30%由渝北区慈善会统筹用于全区慈善公益。慈善阳光基金的管理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执行,渝北区慈善会对上述渠道以外接收捐赠的款项按照镇(街道)每次注入社区阳光基金总额3%的比例进行提取,主要用于基金管理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项目资助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并在自有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及时公示慈善基金捐赠接受、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慈善阳光基金管理委员会要在镇(街道)或村(社区)设立公示栏,对慈善基金的捐赠接受、使用管理等每月进行公示,对慈善基金的年度报告等重要信息应及时公布,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第六章 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四条 发起方给慈善阳光基金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坏慈善组织名誉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慈善组织可强制终止基金。
第二十五条 拟终止的慈善阳光基金由渝北区慈善会与管委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终止之日起,慈善阳光基金设立合作协议即 行废止,不得再进行与之相关的任何活动。慈善阳光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慈善组织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慈善阳光基金在渝北区慈善会财务设立二级会计科目进行专项核算,每年接受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捐赠者、社会各界和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慈善阳光基金,所有承接个案的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项目,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慈善阳光基金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慈善基金的名誉和权益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渝北区民政局和渝北区慈善会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一年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调整。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慈善阳光基金申报表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时间:
基金名称 |
发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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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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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原因 及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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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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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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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资金 |
资金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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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成立后资金募集方式及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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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会意见 |
注:请各镇(街道)填写此表于2023年8月4日前交渝北区慈善会。
联系人:夏欣欣;,邮箱:9916711@qq.com)
附件2
XX镇(街道)慈善阳光基金管理委员会人员构成表
姓名 |
基金管理委员会 担任职务 |
工作职责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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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夏欣欣;邮箱:9916711@qq.com)
附件3
重庆市渝北区________________
重庆市渝北区慈善会
“**镇(街道)慈善阳光基金”管理协议
(模 板)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重庆市渝北区慈善会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胜利路186号
电话:023-67824730
为发展**镇(街道)慈善公益事业,解决**镇(街道)辖区居民的临时性困难和突发性困难、资助社区自组织、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推动社区发展治理,重庆市渝北区**镇(街道)(以下简称“甲方”)在重庆市渝北区慈善会(以下简称“乙方”)设立***万元“**镇(街道)慈善阳光基金”。为保证基金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将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设立目的
为推进**镇(街道)慈善公益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发动和汇集社会各方面资源,凝聚社会力量来共同参与慈善公益活动,重点对财政支出无法解决和覆盖的困难群体进行临时性、应急性、精准化救助,同时加强培育社区自组织、支持**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及社会工作者工作开展、资助社区微公益项目、扶持社区小微创业创新,提升**镇(街道)慈善公益的影响力,让居民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特设立本基金,并制定管理协议。
二、基金的来源
经甲、乙双方协商,首期由甲方向“**镇(街道)慈善阳光基金”注入总价值***元人民币(大写:***万元整),此后由甲方募集和注入的资金均以银行转账或现金存入等方式至乙方账户,用于双方协定的慈善项目和受助对象。
乙方收取捐款的账户信息如下:
全称:重庆市渝北区慈善会
账号:650564481600015
开户银行: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管理
(一)成立““**镇(街道)慈善阳光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使对基金的管理职能。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管委会主任(甲方代表):
管委会副主任(甲方代表):
委员(甲方代表):
委员(甲方代表):
联络员(甲方代表):
联络员(乙方代表):夏欣欣 重庆市渝北区慈善会工作人员
(二)基金账户设在渝北区慈善会,由重庆市渝北区慈善会设二级会计科目进行分类会计核算。经费列支与报销按照重庆市渝北区慈善会相关财会制度实施。
(三)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统筹兼顾的原则;乙方不得截留和挪用甲方资金,而只能按甲方的要求和决定进行使用。
四、基金的使用范围
各镇(街道)每年99公益日项目接收捐赠款项和渝北区慈善会牵头组织的捐赠款项均按比例形式注入慈善阳光基金,即其中70%注入镇(街道)慈善阳光基金,30%由渝北区慈善会统筹用于全区慈善公益。慈善阳光基金的管理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执行,渝北区慈善会对上述渠道以外接收捐赠的款项按照镇(街道)每次注入社区阳光基金总额3%的比例进行提取,主要用于基金管理的工作经费。基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以下内容:
(一)开展补漏性/应急性服务。主要面向财政支出无法解决覆盖但辖区居民有需求的救助,属于补漏/应急性质的救助资金使用,救助金主要用于助医、助学、助残、助困、助老、慰问等困难群体(含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本辖区居住两年以上的流动人口)。救助次数原则上每年***次,每次金额一般不超过****元,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二)资助社区自组织。用于资助社区自组织,既是基金对社区居民集群需求和集体互动的响应,也有利于培育社区自组织、提升居民参与社区事务能力,如社区文体小组、社区志愿者队伍、社区互助会等,为居民组织化形态提供支援。
(三)支持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支持街道社会工作站及社会工作者工作开展,重点做好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关爱保护和社区治理等领域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社区融入和社会参与等工作,不断拓宽专业服务范围,提升专业服务的可及性。
(四)推动社区发展治理。为社区不同主体架设桥梁和沟通与互动渠道,共同助力社区建设和发展。一是资助社区微公益项目,如社区公益性建设、社区公益倡导、社区研究、社区人才挖掘和培养项目等;二是面向资助社区产业发展,扶持社区小微创业创新。
五、基金的使用审批流程
(一)困难救助申请
1.由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提交救助申请表、身份证及户口相关证明、生活困难相关佐证资料(医药发票、病历证明、入学证明等);
2.申请人所在社区对申请人生活、工作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基金管委会审核救助申请资料,2/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未通过的应向申请人反馈未通过原因;
3.基金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在《重庆市渝北区“**镇(街道)慈善阳光基金”救助审批表》签署意见,提交至渝北区慈善会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二)公益项目申请
1.由申请人(社区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等)向基金管委会提交经费使用方案和预算;
2.基金管委会审核方案及预算,2/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未通过的应向申请人反馈未通过原因;
3.申请人按照基金管委会审核通过的方案及预算开展相应服务,垫支相应经费,并按照重庆市渝北区慈善会要求开具发票、填报相关财务报销凭证;
4.经基金管委会秘书长审核签字报销凭证后,提交至渝北区慈善会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一)“**镇(街道)基金”项目款项由乙方财务设立二级会计科目进行专项核算,每年接受专业审计机构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捐赠者、社会各界和舆论的监督。
(二)公益基金在乙方的台账科目支持设立多个下属专项公益计划,乙方财务针对专项公益计划单独设立二级会计科目,专款专用。
(三)基金管委会要对基金的使用审批特别是项目类进行严格把控。以项目化支持的服务项目可包括医疗救助类、助学类、助残类、济困类、公益活动类等公益项目。组织实施集中关爱行为,搞好关爱活动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情况、反馈信息,收集完善资料并及时存档。
(四)不纳入申报项目范围的内容主要有:街道、社区、村社居委会日常工作,且明确有财政保障的;涉及面过宽,已经超过辖区范围职能的;以福利性发放为主要内容的;违反公益原则的。
七、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同意,可提出补充协议,同样生效。
(二)若因不可抗力因素,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终止本协议的执行。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单方违约,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2023年 月 日 2023年 月 日
重庆市渝北区“**镇(街道)慈善阳光基金”救助审批表
申请人 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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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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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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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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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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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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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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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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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 类型 |
□重病 □重特大灾害(水灾、火灾、交通事故等) □就学困难 □其他困难 | ||||||||
家庭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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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困难总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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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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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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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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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救助 事由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社区调查核实情况 |
社区负责人签字: 调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 |
管委会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慈善会 意见 |
慈善会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重庆市渝北区“**镇(街道)慈善阳光基金”公益项目
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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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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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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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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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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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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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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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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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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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 ||||||||
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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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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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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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
社区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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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负责人签字: 调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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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慈善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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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会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重庆市渝北区“**镇(街道)慈善阳光基金”项目 预算表 | |||||||||
项目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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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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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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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支 出 一 类 |
项 目 支 出 二 类 |
用途 |
数量 |
规格 |
单价 (元) |
金额 (元) |
小计 (元) |
备注 | |
项目 直接 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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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执行 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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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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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预算表仅作参考,可根据项目自身情况进行修改。 2、对于需要缴税的项目,可将税金加入计算。 | |||||||||
重庆市渝北区“**镇(街道)慈善阳光基金”项目 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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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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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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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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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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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
包括姓名、职务、电话和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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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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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构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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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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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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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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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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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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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执行内容 |
(具体说明时间、地点、执行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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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达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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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目标 |
实际达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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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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