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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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促进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北府办发〔2025〕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渝北区促进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北区促进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渝北区质量品牌、标准化、认证认可、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生态,推动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依法依规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下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渝北区户籍的自然人,有关商标、专利、质量、标准化、认证认可资助奖励的申报、审批和管理,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实施质量品牌、标准化战略和认证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依法依规、诚信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科学分配、促进运用”原则。

第二章  资助奖励类别、对象与标准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奖励

1. 中国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2. 市长质量管理奖。对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第六条 标准化资助奖励

1. 制定标准。对主导或主持(第一起草单位)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

2. 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或团体标准组织(主要完成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重庆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的企业或团体标准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认证认可资助奖励

1. 为发展质量技术服务机构,鼓励提升专业能力,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技术服务机构,分别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检测中心,一次性资金支持50万元;对首次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并有效运行的,一次性资金支持10万元。

2. 推行高端品质认证,鼓励和引导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低碳产品、绿色产品(建材、家具)、碳中和、碳足迹认证;对首次获得前款规定认证,每项认证给予3万元的资金支持。同一主体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八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

1. 专利奖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利人,分别给予第一顺序专利权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重庆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利人,分别给予第一顺序专利权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助。新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立项的单位,在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验收通过后,按照每个项目10万元予以一次性资助(专利转化项目除外)。

3. 驰名商标奖励。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的驰名商标,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中,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给予商标权利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件。

4. 地理标志商标奖励。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给予商标权利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件。

5. 知识产权金融资助。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如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对每笔银行贷款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上限,按照实际贷款利率25%的标准予以贴息资助。不论贷款笔数和期限,获得贴息年度累计不超过3年。支持购买知识产权保险,按照实际缴纳保费50%的标准予以投保人资助。当年同一单位贷款贴息及保险费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6.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予以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予以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予以3万元奖励。

第三章  资助奖励的申报、审核与兑付

第九条 申报

本措施申报指南由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当年兑付的项目及其标准细则,以及申报所需表格、材料、要求和时限等以区市场监管局当年公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条 审核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按程序报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提请区市场监管局党组会研究。

第十一条 审批

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审批,按程序给予资助或奖励。

若收到异议,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再次评审,自受理之日起30日以上一年以内处理完毕的,提交下年度再次评审。

第十二条 兑付

资助和奖励每年开展一次,当年兑现上一自然年度的资助和奖励,相关权利人可依据本措施申报2024年资助奖励。由区市场监管局将资助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权利人。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和奖励的资金予以追缴,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对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和奖励申请,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本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相关工作,认真办理资助和奖励的受理和审核。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重庆市颁布新政策与本措施冲突的,则按国家或重庆市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文件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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