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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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渝北区公共汽车及农村客运班车营运

实行财政补贴的通知

渝北府办〔20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9号)等文件要求,为建立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域,下同)公共汽车及农村客运班车运营成本、服务质量与财政补贴的合理联动机制,促进渝北区城乡公交客运发展,我区将对公共汽车及农村客运班车进行财政补贴,保持公交和客运行业稳定与持续发展,保障基本服务供给,为城乡居民提供便捷、平价、优质的出行服务。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原则及范围

(一)基本原则

1. 双重性原则。坚持公共汽车和农村客运班车企业化运营与准公共产品双重特性原则。

2. 可持续原则。坚持公共汽车和农村客运班车服务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力相适应,兼顾市民出行便捷平价、企业发展和财政支付可持续原则。

3. 合理性原则。对企业因实施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科学核定运营成本,合理界定政府补贴范围。

4. 激励性原则。坚持实施运营成本规制与企业成本控制相结合,财政补贴与服务质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补贴范围

为服务群众出行,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区获得绕城高速外公共汽车、“冷线”公共汽车、农村客运班车经营权的企业,可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补贴。

绕城高速外公共汽车是指:运行区域一端在渝北区绕城高速公路外,并纳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计划的公共汽车。

“冷线”公共汽车是指:在渝北区范围内运行线路总长超过60%,营运收入不足平均标准成本70%(不含)的公共汽车。

农村客运班车是指:在渝北区绕城高速以外的渝北区区域内镇到镇、镇到村、村到村间运行,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年度计划运行且完成率不低于80%的农村客运车辆。

二、补贴种类及标准

(一)绕城高速外公共汽车补贴

补贴总额=单项补贴之和+投资回报调节+服务质量调节

1. 单项补贴。对企业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燃油价格上升、公交票价降低、车辆购置等事项进行单项补贴。

(1)政府购买服务。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主城区公共交通一小时免费优惠换乘的通知》(渝府办〔2013〕2号)、《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2)车辆购置补贴。对新购置车辆等级为中级(含)以上客车参与营运的,以公交标台为基准,按比例给予车辆购置定额补助资金。每标台车补贴金额为16.7万元(按车辆长度折算标台,标台为标准车的单位。8米到10米的公交车为标准车,5米<车辆长度<8米座车型折算为0.7标台;车辆长度>10米,折算为1.2标台)。

(3)燃料补贴。包含2种,分别为燃料消耗补贴和车辆空驶加气燃料消耗补贴。

燃料消耗补贴:以2010年7月价格(2.6元/立方米)为基准,按照目前CNG市场价格与之相比的上涨部分的80%给予补贴。

计算方式为:单车燃油消耗补贴=车辆运行公里数×每公里燃料消耗值×(结算上年度末CNG价格‒2010年7月价格)×80%

每公里综合燃料消耗量以工信部公示信息为准,燃气单价以结算年度末市发改委定价为准,低于2010年7月价格则不予该项补贴。

车辆空驶加气燃料消耗补贴:对绕城高速外加气站布点未完善期间,给予公交车辆空驶加气燃料消耗补贴。该补贴政策根据现有公交场站与最近加气站之间距离超过3公里部分的空驶加气燃料消耗支出给予补贴。

计算方式为:车辆空驶加气燃料消耗补贴=(公交首末站距加气站的最短路程‒3公里)×2×每公里综合燃料消耗量×燃气单价

公交首末站距加气站的最短路程由区交通局核定。

(4)驾乘人员工资补贴。对不宜实行一票制的线路每年每车给予2万元的工资补助。

2. 投资回报调节。设置企业规制成本利润率为6%。

(1)当企业规制成本利润率低于6%时,通过增加财政补贴的方式,使规制成本利润率上升到6%的水平。投资回报调节为正,财政补贴总额随之增加。此时计算方式为:

投资回报调节=(6%‒规制成本利润率)×规制成本

(2)当企业规制成本利润率高于6%时,超额利润部分的30%留给企业发展,另70%进入投资回报专项资金。投资回报调节为负,财政补贴总额随之减少。此时计算方式为:

投资回报调节=(6%‒规制成本利润率)×规制成本×70%

(3)规制成本由区发改委对绕城高速外运行的公共汽车车辆的直接运营成本和期间费用进行核算,按照合理方法与标准核定企业成本。

3. 服务质量调节。当服务质量达到规定标准时,考核得分等于或高于标准分,企业可全额获得各项补贴,服务质量调节为零。当公交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时,考核得分低于标准分,相应扣减补贴金额,服务质量调节为负。

计算方式为:服务质量调节=全额补贴(全额补贴=单项补贴之和+投资回报调节+服务质量调节)×6%×挂钩比例×考核得分与标准分的差异。

挂钩比例是指在6%的标准成本利润率中,与服务质量挂钩的比例,挂钩比例为30%。

服务质量考核的重点是企业服务水平与成本控制水平。可选取乘客满意率、行车安全率、线路覆盖率、车型配置、人车比率等作为指标,具体考核指标与标准、评分方法、挂钩补贴方式等由区交通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

(二)“冷线”公共汽车补贴

补贴总额=∑单车补贴金额

单车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车型系数×营运里程率×年度比例。

1. 补贴基数。年补贴基数为10.52万元/标台。

2. 车型系数。按车辆长度折算8米至10米的公交车为标准车,5米<车辆长度<8米座车型折算为0.7标台,系数为0.7;车辆长度>10米,折算为1.2标台,系数为1.2。

3. 营运里程率。营运线路不全在渝北区境内但超过60%的计算营运里程率。营运里程率=渝北区境内线路长度÷线路总长。

4. 年度比例。补贴分年度按比例补贴,共计5年。分别为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70%、第四年及第五年60%。补贴年限内不再符合冷线标准的,从次年起不再发放冷线补贴。

(三)农村客运班车补贴

补贴总额=∑单车补贴金额

单车补贴金额=营运亏损补贴+服务质量补贴

1. 营运亏损补贴。

(1)车辆座位数≥19座,补贴每车每年7.5万元;

(2)9≤车辆座位数<19座,补贴每车每年6.5万元;

(3)车辆座位数<9座,补贴每车每年5.5万元;

(4)营运亏损补贴不包括市级补贴;

(5)未完成年度运行计划的车辆,按比例扣减营运亏损补贴,完成率不足80%的车辆不予补贴。

2. 服务质量考核补贴。根据农村客运车辆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进行补贴,补贴基数为每车每年3.5万元(不区别车型),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级(一星至五星)。

(1)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五星级的,全额发放服务质量补贴;

(2)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四星级的,按补贴基数×80%发放服务质量补贴;

(3)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三星级的,按补贴基数×60%发放服务质量补贴;

(4)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在三星级以下的,不予发放服务质量补贴。

三、财政补贴的预算、核定及兑现方法

(一)绕城外公共汽车补贴的预算、核定及兑现

1. 预算。11月前,企业向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报送下年度线路和车辆投入计划,并提交补贴预算。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核算补贴金额后,报区财政局审核,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2. 核定。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按照下列方法核定上一年度的单项补贴金额、投资回报调节金额和服务质量调节金额:

(1)免费优惠换乘补贴根据重庆通卡公司提供的刷卡记录进行核定;

(2)车辆购置补贴按照当年购买且实际在渝北区营运的中级(含)以上车辆一次性给予补贴,在渝北区运营时间不足8年的车辆按月度核减,核减金额在下一年度补贴中进行扣除;

(3)燃料消耗补贴根据加气站点出具的加气台账及公交公司提供的转账凭证等进行核定;

(4)驾乘人员工资补贴按每年实际营运的车辆数进行补贴,营运时间不足一年的按月发放,从车辆投入次月起计算;

(5)车辆补贴的计算时间从投入运行的次月起按月度进行计算;

(6)根据区发改委成本规制结果确定投资回报调节金额;

(7)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服务质量补贴金额。

3. 兑现。

(1)1月,由公交营运企业向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提交上年度运行的公共汽车补贴申请,同时上报相关资料;

(2)4月,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初步核定公共汽车的各项补贴金额后,汇总补贴资料报区交通局审核;

(3)5月,由区交通局会同区财政局核定上一年度补贴总额。核定补贴金额后,由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按有关规定向企业发放。

(二)冷线公共汽车补贴预算、核定及兑现

1. 预算。11月,由公交企业向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报送下年度冷线公共汽车运行计划,并提交补贴预算,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核算补贴金额后,报区财政局审核,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2. 核定。

(1)1月,公交营运企业向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提交上一年度运行的冷线公共汽车补贴申请,同时上报年度报表、运行情况等资料;

(2)4月,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初步核定冷线公共汽车的各项补贴金额后,汇总补贴资料报区交通局审核。

3. 兑现。5月,区交通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确定冷线公共汽车补贴金额。核定补贴金额后,由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按有关规定向企业发放。

(三)农村客运班车营运补贴预算、核定及兑现

1. 预算。

(1)11月,农村客运经营企业编制下年度农村客运车辆营运计划,经相关街镇确认后报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对农村客运车辆营运计划进行审核并测算全年补贴金额后,报区财政局审核,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2)农客线路营运过程中,因客观环境变化需调整农村客运车辆营运计划的,由农村客运经营企业申请,经镇街、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2. 核定。

(1)营运亏损补贴。1月,由农村客运经营企业将上一年度经镇街审核的季度营运报表汇总报送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2月,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根据线路运行计划完成比例,核算营运亏损补贴金额后报区交通局审核。

(2)服务质量考核补贴。2月,由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车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核算服务质量考核补贴金额后报区交通局审核。

3. 兑现。由区交通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运营计划完成情况和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核定补贴金额后,由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按有关规定向企业分两次发放(当年的7月和次年的1月)。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完成区政府因突发应急事件下达的临时性任务。区交通局应在企业完成临时性任务后出具证明材料,会同区财政局核定临时性任务运营财政补贴,并在实发财政补贴清算时一并拨付资金。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渝北区公共汽车及农村客运班车营运实行财政补贴的通知》(渝北府办〔2017〕5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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