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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府办〔202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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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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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 2025-07-16 
    • [ 发布日期 ]
    • 2025-07-28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和处置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渝北府办〔2025〕15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

管理和处置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渝北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和处置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北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

和处置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加强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综合利用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砂石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渝规资〔2023〕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渝北区行政区域内(不含两江新区直管范围)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后仍有剩余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的综合利用监督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自用后剩余砂石土综合利用管理,按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是指经依法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开发建设、工业园区平场、土地整治复垦、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农村基础设施、防火森林通道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下同)范围和建设工期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除本工程项目自用以外的剩余砂石土资源。

二、处置主体

渝北区人民政府是建设工程砂石土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渝北区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砂石土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建设工程砂石土处置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剩余砂石土处理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内的建设工程剩余砂石土监管工作,承担相应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空港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综合利用的具体工作,对建设工程自用后剩余砂石土按规定程序开展公开交易出售。

本方案所称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指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备案)或者初步设计审批的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或者初步设计由国家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批准(备案)的,相应的区级部门为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三、处置程序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产生的砂石土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除自用外仍有剩余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一)督促编制报告。区发展改革委、区交通运输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渝北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勘查报告(地质、线路等)或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后,确定施工中会产生剩余砂石土的,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含砂石土总量、平场挖填平衡量、项目自用量、项目剩余砂石量及评估价格,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在项目进场前30日内,书面函送空港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二)组织报告评审。空港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收到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函后,及时组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项目建设单位以及不低于3名具有勘查、固体矿产和资产评估方面资质的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三)制定处置方案。空港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据《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以下简称《处置方案》),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处置方案》应包括砂石土类型、数量、出让底价,砂石土接管交付方式、交易方式和处置期限等内容。确需临时堆放的,还要明确符合用地政策和其他要求的临时堆放场地。对分离出的不属于砂石土的建筑弃渣,由空港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按建筑弃渣消纳处置。

(四)开展公开交易。根据区政府批复的《处置方案》,空港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渝北分中心进行工程剩余砂石土招拍挂公开出让,招拍挂公告应对买受人进行风险提示,确保买受人知晓竞拍成功后可能存在实际产生的砂石土类型、成色和数量等与招拍挂内容不一致的风险。凡未纳入重庆市信用惩戒严重失信主体限制或禁止“黑名单”的营利法人、自然人均可参与公开竞买。交易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动工前完成。

(五)签订交易合同。空港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与买受人签订剩余砂石土买卖合同,合同应明确砂石土类型、评估数量、成交单价、结算方式、交接要求、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处理、法律救济等内容。签订合同时,经施工单位复测后砂石土量有变化的,可以按复测后的砂石土量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的评估数量或者复测数量与实际交易数量不一致时,按实际交易数量据实结算。

空港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每半年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报送建设工程剩余砂石土处置情况。

四、职责分工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评估报告》,对工程建设开挖情况进行监管,严禁施工单位超越界线范围或超越设计开挖深度采挖,依法加强对砂石土开采、自用、出售等环节的监管,承担区分建筑垃圾和剩余砂石土资源的主体责任。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行业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工程建设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负责审查项目剩余砂石土情况并函送空港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参与评审《评估报告》;负责依法监管行业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砂石土自用行为;协助开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建设工程剩余砂石土处置统筹工作;负责建立日常协调工作机制;对空港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编制的《处置方案》进行初审;负责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从严查处砂石土运输车在道路上超速超载、涉牌涉证、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负责协助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交易、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对非法采砂、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扰乱砂石土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区财政局:负责收取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公开交易所得收益,及时结算返还相关费用。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将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与建筑垃圾一起协同监管,依法查处建设工程砂石土运输车辆冒装、撒漏等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对发现的涉嫌以消纳渣土名义实施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及时移交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水利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砂石土综合利用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挖砂石土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砂石土矿产资源的市场价格监管;负责监管砂石土销售行为,依法查处建设工程砂石土市场交易过程中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区税务局:负责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加强剩余砂石土处置交易中的税收监管和征收工作。

空港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的具体处置,实施动态数据跟踪管理及剩余砂石土资源接管、处置工作;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区分建筑垃圾和剩余砂石土资源工作;组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审查《评估报告》;加强拟动工建设项目的报备情况监管,对管理期间发现的违法处置建设工程开挖砂石土资源行为,及时向属地乡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矿产资源执法管理部门通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辖区各类建设项目巡查监管,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违法违规行为。

各相关部门为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时,除上述职责外,还应履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项目建设单位要实事求是编制、报送《评估报告》,对工程建设剩余砂石土情况的真实性负责。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设(施工)方案施工,严禁违规动用砂石土,要正确区分建筑垃圾和剩余砂石土,实事求是开展剩余砂石土情况排查报送。有关部门和镇街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违法线索移送、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违法违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法采矿行为。

一是在交通、水利、水电、城市开发建设、工业园区平场、 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农村基础设施、防火森林 通道、土地复垦、土地平整等建设工程有砂石土采出并非法销售牟利的;二是以地方党委政府批复、领导批示或会议纪要等为名,或以政府批准设立“临时采砂场”“临时采石场”“临时取土场”等为名采矿的;三是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非法销售牟利或非法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四是在临时用地范围内擅自采矿的;五是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占地范围外采矿的。

(三)规范交易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价格评估活动,确保评估价格客观、真实、合理。剩余砂石土的处置价格不得低于渝北区直管区域内同等类型、同等质量砂石土销售同期市场均价。剩余砂石土处置收益的分配和管理,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四)切实加强监管。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垃圾和砂石土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售卖建设工程砂石土,或者擅自将建设工程砂石土转供其他建设工程、企业及个人。同一建设项目需跨标段调剂剩余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并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凡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则

(一)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不可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的废弃物(包括且不限于建筑垃圾、淤泥、泥浆、清表杂土以及其他废弃物),不适用本方案。该废弃物按照“谁产生,谁负责清理”的原则,由废弃物产生者负责处置。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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