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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5744794/2021-00217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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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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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文化旅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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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1-11-03
- [ 发布日期 ]
- 2021-11-08
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文综罚字〔2021〕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文综罚字〔2021〕32号
当事人:渝北区凯尊娱乐城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50011260018904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幸小玉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市辖区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兴街110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10月18日14时30分至2021年10月18日14时50分,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渝北区凯尊娱乐城检查时,发现该场所2021年安全检查记录只有五月份纸质记录,文旅安全日志管理系统中只有2021年8月提交了培训记录,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通知该场所法人或者负责人到渝北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渝北)文综检(勘)字〔2021〕3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渝北区凯尊娱乐城法人幸小玉《调查询问笔录》。3、幸小玉身份证复印件。4、凯尊娱乐城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检查渝北区凯尊娱乐城安全生产情况取证照片。6、检查凯尊安全生产日志记录情况取证照片。7、检查视频资料。8、整改复查意见书。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伍佰元整(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渝北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