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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文化旅游委 
    • [ 生成日期 ]
    • 2021-09-06 
    • [ 发布日期 ]
    • 2021-09-06 

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文综罚字〔2021〕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文综罚字〔2021〕22号


当事人:渝北区刘洋洋文具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500112MA6041HE5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刘洋洋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88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07月13日17时40分至2021年07月13日18时10分,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刘洋洋文具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通知法人到执法支队做进一步调查处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渝北)文综检(勘)字〔2021〕2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法人《调查询问笔录》。3、渝北区刘洋洋文具店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法人刘洋洋身份证复印件。5、重庆市新闻出版物监测中心出版物鉴定书。6、案件证据提取单。7、案件证据视频资料。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渝北区文化市场执法支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文化旅游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1年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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