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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文化旅游委 
    • [ 生成日期 ]
    • 2021-09-03 
    • [ 发布日期 ]
    • 2021-09-09 

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文综罚字〔2021〕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文综罚字〔2021〕28号


当事人:重庆霞洛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500112MA610B0B9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彭杰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兰馨大道3号中航MYTOWNC7幢4-3、4-4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08月26日11时20分至2021年08月26日11时40分,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霞洛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通知法人到渝北区文化市场执法支队做进一步调查处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渝北)文检(勘)字〔2021〕第2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法人《调查询问笔录》。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和网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案件证据提取单。6、案件证据视频资料。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伍佰元整(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渝北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渝北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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