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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604308G/2021-00052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建罚[2020]第31-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住房城乡建委 
    • [ 生成日期 ]
    • 2021-01-19 
    • [ 发布日期 ]
    • 2021-01-19 

2020(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重庆杰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世杰    

地  址: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武陵路140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渝北区龙塔街道紫园路组织修建的杰壹·新天地工程,(建筑规模约3万平方米;合同造价约为1000万元)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主要证据有:

1、被处罚单位、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2、被处罚单位、施工单位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现场照片(4张);5、施工合同(1份)6、个人劳动合同(1份)。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和第十五条“依据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特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施工;2、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即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渝北区行政服务大厅住建委窗口 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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