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做好本辖区内城镇建设、乡村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信息

1.镇政府机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等;

2.领导班子成员(指行政职务)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

3.镇政府内(下)设机构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等。

(二)镇政府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公文(包括本镇发布的要社会周知的公告、通告、公示、通知等)。

(三)各职能单位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及职能范围内所有其他服务事宜的依据、条件、程序、数量、时限,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格、收费标准,以及具体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咨询投诉渠道等。

(四)发展规划。我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单项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

(五)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统计信息。

(六)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等。

(七)经批准由各职能单位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

(八)民生信息

1.镇政府实事项目的立项、工作进度、办理结果等。

2.本镇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3.本镇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4.本镇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九)社会管理

1.本镇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2.本镇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3.本镇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4.本镇负责的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5.本镇负责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等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有如下5个:

1.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政府网站:http://www.ybq.gov.cn/jz/scz/

2.石船镇公共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石统街石船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7251096;

3.石船镇社区政务公开专区,地址:渝北区石船镇石船家园石船大道211号圣石社区居民委员会政务公开专区,联系电话:67488815;

4.石船镇村政务公开专区,地址:渝北区石船镇梅溪村3组梅溪村村民委员会政务公开专区,联系电话:67252075;

5.本机关在石船镇政府办公楼、便民服务楼设有政府信息公示LED电子屏2个,在石船镇政府办公楼、文化中心楼、征地办楼设有政府信息公示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处领取,也可以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ybq.gov.cn)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途径递交申请表:

1. 当面提交,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石统街石船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中心;工作时间:9∶00—12∶30、14∶00—18∶00;

2. 邮政寄递,收件人:石船镇党政办;收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石统街石船政府;邮政编码:4001139。通过邮政寄递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 传真申请。本机关一般接收信函申请,申请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传真号码:023—67250368。传真发送后,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与本机关确认是否收到。

(二)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 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北财预〔2021〕42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石统街188号石船政府二楼;工作时间: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联系方式:023-67251096。

五、监督保障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滨港路73号附14号;联系电话:023—67385058)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空白表)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个人申请样表)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申请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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