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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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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区卫生健康委 
    • [ 生成日期 ]
    • 2021-02-19 
    • [ 发布日期 ]
    • 2021-02-19 

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关于征求《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履行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的职责,结合渝北区实际,区红十字会起草了《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1年2月19日-2021年3月3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区红十字会,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渝北区双凤路186号渝北卫生健康委红十字会办公室(邮编:4001120,电话:67218119)。来信请注明“《关于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182926651@qq.com。


附件:1.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

2021年2月19日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履行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的职责,帮助城乡困难家庭解决生活困难,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法》及市红十字会和区委区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渝北区内(不含两江新区直管的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8个街道)常住人口(居住2年及以上的),因突发意外伤害或患重大疾病等经各方救助后仍无法满足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道救助,是指对因意外事件、危重疾病等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急需救助的困难家庭给予的临时性人道救助。

第四条  救助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在救助资金筹集、使用与申请审批过程中,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确保“精准救助”。

(二)救急救难。对突发不测、因病等原因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实施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人格尊严。

(三)一次性救助。对于救助申请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者及其家庭只能申请当年救助,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救助,同时存在多种救助情况的按就高标准救助。

第五条  救助对象

(一)因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救助者或家庭成员患有危重疾病,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城乡困难家庭因子女就学(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四)人体器官(组织、遗体)、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困难家庭;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各类救助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六条  不予救助的情形

(一)危害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二)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直接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参与非法组织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子女择校就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拒绝调查核实,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七条  救助标准

(一)除针对特定救助者或家庭的社会定向捐赠救助外的每个救助者或家庭原则上救助不超过3000元;

(二)危重疾病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3-5万元(不含5万元)的按个人自付金额的10%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5-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按个人自付金额的15%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个人自付金额的20%救助,最高救助不超过30000元;

(三)出现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情况经上会集体研究或报请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确定救助金额和救助方式。

第八条  资金筹集

(一)市级红十字会专项人道救助资金;

(二)本级社会捐赠专项人道救助资金;

(三)针对特定救助者或家庭的社会定向捐赠救助资金。

第九条  工作程序

(一)救助者填写《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审批表》(见附件),经村(社区)、镇、街道或本人工作单位严格审核后,附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报区红十字会。

(二)区红十字会受理申请后,对救助者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再次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者按照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原则上在每月10-1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救助金划拨到救助者银行账户。

(三)救助申请材料由区红十字会存档备查。每年年底前,区红十字会汇总当年救助情况,填写《渝北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金发放统计表》后进行存档。

(四)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应指导救助者补全、补齐资料。同时,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咨询及政策解答,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回应群众的诉求,保证人道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  资金管理

严格管理人道救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年度救助资金不能满足救助申请需求时,当年未给予救助的救助申请以申请时间先后进行排序,待下一年度救助资金筹集到位后,依次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人道救助金的,如数追回、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且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人道救助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关于《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关于“要强化对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常态化人道救助机制,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党和政府人道领域的助手作用,关爱困难群众,精准履行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职责,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29号)。

(三)作出制定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或会议名称、纪要等。

2020年5月9日上午,区政府副区长马成全在区政府6516会议室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办法相关事宜。会议听取了区红十字会关于《渝北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办法(送审稿)》情况汇报,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慈善会提出相关修改意见。区红十字会按照各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此《人道救助暂行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救助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在救助资金筹集、使用与申请审批过程中,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确保“精准救助”。

2.救急救难。对突发不测、因病等原因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实施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人格尊严。

3.一次性救助。对于救助申请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者及其家庭只能申请当年救助,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救助,同时存在多种救助情况的按就高标准救助。

(二)明确救助对象

1.因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因救助者或家庭成员患有危重疾病,在扣除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城乡困难家庭因子女就学(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4.人体器官(组织、遗体)、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困难家庭;

5.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各类救助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三)明确救助标准

1.除针对特定救助者或家庭的社会定向捐赠救助外的每个救助者或家庭原则上救助不超过3000元;

2.危重疾病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3-5万元(不含5万元)的按个人自付金额的10%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5-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按个人自付金额的15%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个人自付金额的20%救助,最高救助不超过30000元;

3.出现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情况经上会集体研究或报请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确定救助金额和救助方式。

(四)明确救助程序

1.救助者填写《重庆市渝北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审批表》,经村(社区)、镇、街道或本人工作单位严格审核后,附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报区红十字会。

2.区红十字会审核救助材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者按照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救助金划拨到救助者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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