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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人事、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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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力社保局 
    • [ 生成日期 ]
    • 2021-06-29 
    • [ 发布日期 ]
    • 2021-06-29 

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北人社202141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承贷金融机构,有关单位:

进一步强化创业带动就业举措,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按照2021513日区政府专题会议要求,根据《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金〔202028号)、《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发202014)和《关于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1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就创业担保贷款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贷款额度、期限、贴息标准

(一)贷款额度。202111日起,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30万元合伙创业担保贷款基数为最高22万元/人、上限11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贷款基数为20万元/人,上限300万元。

(二)贷款期限

个人贷款合伙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贴息标准

1个人合伙创业担保贷款20211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合伙创业担保贷款,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202111日起,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若贴息资金低于市级政策贴息资金,按市级政策执行

以上贴息标准,超出市级政策规定的贴息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二、政策衔接

本通知202111日起实施。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渝财金〔202028就发202014渝财规2020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遇市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加强监督管理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和贯彻执行,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普惠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骗取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的企业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违规所得。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等违法违纪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法处理。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1521

                                

  抄送: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小微担保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5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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