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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55200128X3/2021-00397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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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劳动、人事、监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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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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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1-06-29
- [ 发布日期 ]
- 2021-06-29
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北人社发〔2021〕41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承贷金融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创业带动就业举措,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按照2021年5月13日区政府专题会议要求,根据《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金〔2020〕28号)、《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就发〔2020〕14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创业担保贷款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贷款额度、期限、贴息标准
(一)贷款额度。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30万元;合伙创业担保贷款基数为最高22万元/人、上限11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贷款基数为20万元/人,上限300万元。
(二)贷款期限
个人贷款、合伙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贴息标准
1.个人、合伙创业担保贷款。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合伙创业担保贷款,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若贴息资金低于市级政策贴息资金,按市级政策执行。
以上贴息标准,超出市级政策规定的贴息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二、政策衔接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渝财金〔2020〕28号、渝就发〔2020〕14号、渝财规〔2020〕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遇市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加强监督管理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和贯彻执行,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普惠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骗取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的企业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违规所得。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等违法违纪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依法处理。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1年5月21日
抄送: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小微担保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