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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8295N/2023-00085 
    • [ 发文字号 ]
    • 渝北农发〔2023〕30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3-07-19 
    • [ 发布日期 ]
    • 2023-07-19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下达渝北区2023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及2022年市级农田建设补助项目宜机化改造项目建设任务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各项目实施单位:

渝北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市委六届二次全会部署要求,围绕成渝双城经济圈和四千行动推进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区(县)创建,加快全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步伐,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3〕45号)、《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渝北区农业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北农发〔202041号)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渝北区2023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及2022年市级农田建设补助项目宜机化改造项目建设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渝北农发〔202314要求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进行严格公正评审,研究确定了2023年智慧农业“四大行动”推广应用项目等192023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及2022年市级农田建设补助项目宜机化改造项目渝北区2023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及2022年市级农田建设补助项目宜机化改造项目,于2023620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渝北区2023年市级农业服务体系(农业综合执法能力提升)项目建设任务,修改后于202377在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并以《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上报渝北区2023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及2022年市级农田建设补助项目宜机化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备案的请示》(渝北农文〔202347)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内容、财政补助金额、财政支持环节和补助环节、绩效目标见附件1

二、财政资金补助要求。渝北区2023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及2022年市级农田建设补助项目宜机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实行先建后补,采取直接补助的支持方式。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个项目补助3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原则上纳入股权化改革,须按照《渝北区深化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实施方案》(渝北委改办〔20202号)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所在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财政补助资金的30%-50%持股(具体持股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余直接补助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所形成的财产(集体经济组织持股部分除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平均量化到本合作社每一位成员,与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共同构成有关盈余二次分配依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有股份视同优先股,不参与实施项目的经营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股资金和年度分红纳入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按持股资金5%—10%/年的标准固定分红(固定分红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分红起始时间从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起次月开始计算,在项目验收合格后,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前完成第一次分红,以后年度分红以此类推,连续分红时间不得少于5年。确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亏损、项目消失,且无保险赔付、政策性补偿的,可视情况暂缓、减免分红,相关情况需报镇(街)政府批复同意,并报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股分红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涉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再次分配。在深化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产业带贫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过程中,要防止一股了之,完善收益分配办法,与贫困户参与生产经营、人居环境整治、遵守社会公德、孝老敬老、不大操大办、不参与黄赌毒、遵守村规民约等挂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连续分红5年后,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可按照原值赎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有股份,也可继续持股分红。其他未实施股权化改革的项目,农业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等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一半。

财政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额度必须符合渝北农发〔202314、渝北农发〔202041号等文件相关要求,严格规定用途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相关专项无关的支出,严禁列支“三公”经费及以学习考察为名的参观旅游支出。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以及附件1所列的建设任务及标准抓紧组织实施,经批复的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必须按照渝北农发〔202041号文件(见附件2)规定的项目实施变更程序执行。凡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实施变更程序擅自变更并实施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验收,且三年内不得进行项目申报。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制定倒排计划、加快建设进度,加强项目工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管理,务必于20231130日前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要加强资金项目管理,按照本文附件1所列项目名称设置项目资金明细账,实行专款明细账核算,加强账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以下竣工验收主要资料:验收申请文件(附项目建设实施工作总结)、项目申报(来源)文件、下达项目建设任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施工设施设备及生产资料采购等各类合同协议、建设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档资料、建设前中后图片对比资料、财务报账资料。对财政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的单个项目,另需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施工设计方案、预算方案、施工竣工图册、竣工决算书等佐证资料,4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还需有资质的机构出具预算审核报告,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凡涉及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等附属设施用地的,项目实施单位需按照相关要求提供设施用地审批文件,及其他符合申报立项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用地必须合法合规。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占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建设畜禽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如有特殊要求(如租金补助、种苗发放等)的项目,提供土地流转合同、租金补助清单、公示图片资料、种苗发放清单等项目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清单必须有受益人签字、盖手印及真实的电话号码。

由区农业农村委下属单位实施的项目按照项目资金来源相关要求组织验收。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申报的农业项目,财政资金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验收资料报区农业农村委相关业务科站备案,相关业务科站汇总后报发展规划科备案,区农业农村委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财政资金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合格后再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具体由区农业农村委相关业务科站牵头,组织相关人员或第三方机构验收。

五、自项目建设任务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未开工建设的,收回财政补助项目,重新立项安排。对项目实施单位超过规定竣工时间1个月,实施单位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区农业农村委将不予验收,并将项目重新调整,2年内取消实施单位的农业项目申报资格。对不按批复的方案(初步设计)组织实施的、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违反规定建设程序、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进行项目申报;情节特别严重,停止拨款、撤销项目和收回补助资金等,以后一律不得进行项目申报;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农业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农业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农业生产资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出现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渝北区2023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及2022年市级农田建设补助项目宜机化改造项目建设任务下达表

2.《渝北区农业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渝北农发〔202041号)

3.《渝北区深化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实施方案》(渝北委改办〔20202号)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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