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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0112009315949D/2021-00065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民〔2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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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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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1-02-19
- [ 发布日期 ]
- 2021-02-22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渝北区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21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北区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方案
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2021年我区应当依法进行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认真做好全区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通知》(渝北委办〔2021〕1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区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基层组织整体功能显著增强。通过换届选优配强村(居)民委员会班子,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广大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年龄结构、文化程度“一降一升”,性别比例更趋合理,村(居)民委员会凝聚力进一步增强。
(二)基层民主制度活力有效提升。村(居)民委员会实行全面直选,不断扩大群众参与,提高参选率,引导城乡居民依法把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为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推行“两委”成员交叉任职。
(三)村(居)务监督机制不断健全。明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定位,规范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有效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引导村(居)民将村(社区)党组织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推选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二、把握政策规定
(一)合理设置职数。根据村(社区)常住人口和所辖区域面积大小,按照精干高效、利于工作的原则,合理设定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村民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居民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少数特殊情况的村(社区)应报区级有关部门研究同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
(二)明确选人条件。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积极引导村(居)民选举思想政治素质高、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优秀人员进入村(居)民委员会。进一步改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年龄、文化、性别等结构。积极引导村(居)民选举有理想、有文化、有朝气的优秀青年,原则上每个村(社区)“两委”成员中至少有1名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村民委员会成员以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为主体,新任成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为主体,新任成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推动村(社区)妇联主席进入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村民代表中妇女成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保证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民委员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1名女性成员。
(三)拓宽选人范围。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着眼于适应乡村振兴需要,选拔熟悉产业发展、扶贫开发、农村电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基层治理等工作的优秀人才,注重从致富能手、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外出务工创业人员、复退军人、大学生村官等人员中选举,还可以从本村在外的机关事业单位退出领导岗位人员或退休公职人员中物色。对居民委员会成员,着眼于适应创新基层社会治理需要,选举熟悉社区公共服务、公益事业、民主管理、基层治理等工作的优秀人才,注重从高校毕业生、退休干部职工、专业社工、志愿者等人员中选举。要引导村(居)民将符合条件的群团组织负责人按照民主程序推选为候选人,按法定程序参加选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注重从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教师、老模范,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推选成员。
(四)严格选民登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年满18周岁的公民。在农村,应对以下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村委会选举的村民名册: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在社区,采用直接选举方式的,应对以下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居委会选举的居民名册: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户籍在本社区,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居民;户籍不在本社区,但是在本社区居住或者在本社区从事社区专职工作,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的公民。对于户籍不在公租房社区、异地安置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居民,可以直接纳入选民登记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名单: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民应书面明确);登记期间不在本村(社区)居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五)依法按期换届。所有村(居)民委员会都应按期换届,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延期选举。对2020年新成立且已选举“两委”的村(社区),由镇街报区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本轮可不换届,纳入下一轮同步换届。
三、明确工作安排
本次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选举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第十一届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此次换届工作分为前期准备、组织选举和交接总结3个阶段。从2021年1月开始启动,到6月底前结束,全区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日为2021年4月26日或27日。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2月25日前)
1. 成立工作机构。区委成立全区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1月10日前镇街要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及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换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等工作,要明确各村(社区)派驻工作组,结合实际制定各镇街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村(社区)成立工作专班,合理调配力量,落实各项任务。
2. 做实调查摸底。各镇街和村(社区)要围绕换届工作,摸清村(社区)人口、组织建设等基本情况;摸清群众对换届选举的看法、期待和意见建议;摸清可能出现拉票贿选、以各种手段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利用家族和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利用换届之机私分公款或擅自处理集体资产的村(社区)情况。要深入分析影响选举的各种因素,对情况复杂、组织涣散、矛盾突出、管理薄弱的重难点村(社区),要做到“一村(社区)一策”,确保换届工作风清气正。
3.做实动员培训。各镇街要根据全区的统一部署,利用各类形式,广泛宣传换届工作的目标任务、程序和要求,并将此项工作贯穿换届工作始终。抓好业务培训,1月6日前培训好全区选举工作骨干, 2月25日前各镇街召开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培训会,培训本镇街选举工作骨干、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驻村(居)干部、村(社区)专职(干部)工作者等,确保培训全覆盖,使负责选举工作的人员全面掌握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换届工作的所有程序和方法步骤。
4.做实评议审计。各镇街组织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应当按规定公开,作为村(居)民推荐候选人的依据和参考。1月20日前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要指导镇街完成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清理等工作,解决审计、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审计结果应当在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3日前张榜公布。
5.落实工作经费。各镇街要根据《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八条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关于“保证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推动选举工作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的要求,落实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确保选举工作正常开展。
(二)组织选举阶段(2021年2月26日—5月27日)
1. 成立村(居)民选举委员会(3月9日前)。各镇街要指导各村(社区)依照有关规定推选产生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其负责主持选举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引导群众推选政治强、素质好、群众公认的人员进入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倡导把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依法推选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配备好组织放心、群众认可的党员骨干担任副主任。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要切实拟定本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换届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并公告。
2.做好选民登记(3月24日前)。根据我区统筹城乡发展、户籍制度改革和流动人口多等新情况,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要细化工作措施,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依法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保证选民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加强宣传动员,使选民了解选举的政策和要求,激发有序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加强与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联络沟通,动员有条件的人员回来参选。镇街要指导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开展以下工作: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居)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推荐并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审查、登记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名单,对选民资格提出申诉的按程序进行处置;办理委托登记,发放委托投票证等。3月24日前要完成选民证的发放。
3. 抓好候选人提名(4月15日前)。在农村,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选举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在召开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选举会议10日前发布提名选举时间、投票时段、会场设置、地点以及选举工作人员公告。候选人选举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按照《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的具体要求召开,镇街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派员参加,具备条件的可以全程摄像会议过程,计票结果应当日张榜公布。
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自荐并由选民10人以上附议提名、居民代表3人以上联合提名等方式。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提名的候选人多于差额数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的确定由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按照《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的具体要求召开。
镇街要指导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候选人并及时公布,及时将候选人名单报区委组织部进行区级联审。
4.做好选举大会会前准备(4月25日前)。4月20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选举工作人员名单、选举委员会成员变更公告,4月24日前公布委托投票情况,4月21日-25日在上级党组织和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在指定场所与村(居)民见面,介绍履职设想,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严防各种非组织行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要起草选举大会议程和主持词等文稿,准备好票箱、选票、工作人员工作证、选民领票登记册、大型选票式样和写票说明,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布置好选举会场和各投票站(包括大会会标、标语、彩旗、音响设备、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投票处,笔墨纸张、桌凳等会场一切所需物品)。
5.组织好选举大会(4月26日—27日)。2021年4月26日或27日为我区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日。区换届工作指导组要深入重难点村(居)民委员会现场指导,各镇街深入村(社区)精心指导选举大会,切实维护好选举大会现场秩序,严防出现冲击选举会场、抢夺和损坏票箱等破坏和妨碍选举的行为。选举会场必须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严格执行委托投票有关规定,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人口较多或居住比较分散的村,可设分会场,分会场的设置与主会场一致。投票结束后,将所有票箱集中到主会场当众验证开箱清点选票,确定选举有效后(选票数不超过发出的选票数,有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公开唱票、计票,监票人应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封存选票、签章,将结果报镇街备案,镇街将结果报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依法公布当选公告。选举无效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重新组织选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另行选举。
6.做好新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交接(4月28日-5月7日)。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监督上届村(居)民委员会在10日内向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以及其他遗留问题。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离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积极支持新班子工作,确保换届过程中思想不散、秩序不乱。
7.抓好其他有关人员的选举(4月28日-5月27日)。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之后,在30日内依法及时组织推选新一届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组织产生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健全完善红白理事会、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道德评议会、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及时组织选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依法依规把热心居民自治、群众公认的党员推选为这些组织的成员或负责人,提高党员比例,不断优化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的配套组织体系建设。
(三)交接总结阶段(2021年5月28日-6月20日)
1.手续履行到位。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之后,镇街要按要求向区民政局进行备案,及时为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变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信息,并重新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完善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数据。
2. 建章立制到位。镇街要指导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研究制定本届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目标和工作规划,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修订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务监督制度、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村(居)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居)务公开制度、村(居)财务管理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等,进一步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提高村(居)民自治水平。
3.人员培训到位。要分层次、分批次开展村(社区)新当选人员培训工作。区级有关部门及时抓好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培训工作。镇街对所有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进行培训,使其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进入新的工作角色。
4. 检查总结到位。换届工作结束后,镇街负责对所辖的村(社区)的换届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及时对换届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汇总相关数据表册,整理相关文件资料,归类存档,并于6月20日前向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报送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总结。
5.遗留问题处置到位。各镇街对未完成换届任务的村(社区),要分析原因,研究措施,及时组织补选;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违法选举,要及时核查处理,依法限期重新组织选举,对推迟选举的村(社区)要建立台账,加强督促指导,逐一销号。要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妥善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民主自治的保障,也是民主自治的体现,要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和村(居)民自治的关系。树立村(社区)“两委”换届“一盘棋”理念,在区委、区政府坚强领导下,构建组织部门牵头,民政部门密切配合、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好换届工作,毫不动摇、坚定不移落实党的领导这个根本政治原则。
(二)严格法定程序。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村(居)民委员会换届政治性、政策性、程序性强,涉及利益关系纷繁复杂。必须严格执行党章党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确保换届工作执行法规不变通、履行程序不走样、遵循步骤不减少,在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健康有序进行。
(三)防范化解风险。要重点防范信访稳定风险和疫情风险。各镇街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和环节,予以重点关注,对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选情复杂的地方,要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第一时间防范处理各种风险。要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各项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
(四)严肃执行纪律。要把纪律要求挺在前面,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格执行渝北区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村(社区)“两委”换届风气监督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区纪检监察机关要牵头加强纪律意识和法治教育,确保换届工作风清气正。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区级有关部门和镇街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来电、来信、来访。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群众举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重大事项按要求请示汇报,稳妥处置。
附件
序号 |
阶段 |
工作任务 |
主要内容 |
完成时间 |
1 |
前期准备阶段 |
全区部署培训 |
召开全区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动员布置暨业务培训会。 |
1月6日 |
2 |
镇街建立工作机构 |
镇街成立换届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派驻各村(社区)工作组,明确职责任务;各镇街要指导督促各村(社区)成立工作专班。 |
1月10日前 | |
3 |
宣传发动 |
利用各类形式,广泛宣传换届选举的目标任务、程序和要求,并将此项工作贯穿换届选举工作始终。 |
贯穿始终 | |
4 |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清理 |
指导完成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财务集中清理等工作,公布审计结果,解决审计、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审计结果应当在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3日前张榜公布。 |
1月20日前 | |
5 |
调查摸底 |
做好各类调研摸底工作,明确重难点村(社区),要做到“一村(社区)一案”。 |
2月20日前 | |
6 |
开展民主评议 |
对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在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3日前张榜公布民主评议结果。 |
2月20日前 | |
7 |
动员部署 |
1.镇街制定选举指导工作方案;2.镇街召开选举工作会议,进行专门部署和动员。 |
2月25日前 | |
8 |
组织培训 |
镇(街道)召开选举工作会议、培训选举全部工作人员。 |
2月25日前 | |
9 |
组织选举阶段 |
推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 |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讨论确定选举委员会的具体名额和推选方式。按照通过的推选方式确定选举委员会成员,完成成员分工,并及时公告。 |
3月9日前 |
10 |
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表决及公布 |
1.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制定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党组织研究讨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选举日30日前发布公告,报镇街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2.同时发布公告,明确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时间、投票时段、会场设置及地点。 |
3月9日前 | |
11 |
村(社区)召开动员会 |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召开动员会(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民小组长会),学习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
3月9日前 | |
12 |
选民登记 |
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登记人并进行培训,负责登记工作。 |
3月19日前 | |
13 |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发布选民登记公告。对外出村(居)民发布回村(社区)参选通知。 | |||
14 |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核户籍不在本村的村民的参选申请;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户籍不在本社区的居民的参选申请。 | |||
15 |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候选人选举日20日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20日前发布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公告(选举期间有增减随时公布)。 | |||
16 |
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经公示无误后,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制作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册,作为发放选民证和选票的依据。 | |||
17 |
委托登记:1.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到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每个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的行为;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2.在选举日2日前(候选人选举日前,正式选举日前)在村(居)民委员会和各村(居)民小组所在地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村民可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居民可委托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 | |||
18 |
发放选民证 |
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册制作完成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候选人选举日15日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15日前发放选民证。 |
3月24日前 | |
19 |
确定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
村:1.提名候选人选举日10日前发布提名选举时间、投票时段、会场设置、地点以及选举工作人员公告。 |
4月10日前 | |
20 |
社区:1.提名候选人。依法提名居民委员会初提候选人。 3.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并发布确定候选人的选举结果公告;提名的候选人等于差额数时,按姓名笔画张榜公布提名结果。 | |||
21 |
资格条件审查。对村(居)提名候选人通过镇街初审、区级联审机制进行资格审查。 |
4月15日前 | ||
22 |
公布选举委员会成员变动 |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发布变更公告。 |
4月15日前 | |
23 |
公告正式候选人 |
正式选举日5日前发布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 |
4月20日前 | |
24 |
选举工作人员的确定、培训及公布 |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讨论确定并培训监督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写人等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并在选举日5日前张榜公布。 |
4月20日前 | |
25 |
选举竞争 |
候选人在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下,在指定的场所与村(居)民见面,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居)民提出的问题。 |
4月21日-25日 | |
26 |
选举大会准备 |
起草选举大会议程和主持词等文稿;准备好票箱、选票、工作人员工作证、选民领票登记册、大型选票式样和写票说明;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布置好选举会场和分会场(投票站),包括大会会标、标语、彩旗、音响设备、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投票处,笔墨纸张、桌凳等会场一切所需物品。 |
4月25日前 | |
27 |
组织选举阶段 |
选举大会 |
1.选举现场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 |
4月26日或27日 |
28 |
公布投票情况 |
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封存选票、签章,在完成计票的当日张榜公布,并报镇街备案。 |
4月26日或27日 | |
29 |
发布当选公告 |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依法公布当选公告。 |
—— | |
30 |
另行选举 |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时,应当另行选举。如果时间允许,也可当天进行另行选举。当选人数不足3人(村)或5人(居),不能组成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村(居)民会议就不足的人数另行选举。 |
4月26日-5月16日 | |
31 |
工作移交 |
新老村(居)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
5月7日前 | |
32 |
重新选举 |
选举无效的,应当在30日内重新组织选举。 |
5月27日前 | |
33 |
推选村(居)民小组长和村(居)民代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
发布村(居)民小组组长、村(居)民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公告,由村民委员会在推选日20日、居民委员会在推选日5日前发布公告。 |
5月27日前 | |
34 |
由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在推选村(居)民小组长和村(居)民代表推选日的3日前发布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选举日的公告(含推选地点、投票方式、投票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等) | |||
35 |
由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推选产生村(居)民小组长和村(居)民代表,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并及时张榜公布当选公告。 | |||
36 |
组织选举阶段 |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选举:1.候选人推荐;2.提名候选人确定;3提名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查;4.发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公告,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日5日前发布。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1.候选人推荐;2提名候选人确定;3提名候选人资格联审;4发布正式候选人公告。 | ||
37 |
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的方式、时间、地点。公告时间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 | |||
38 |
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选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当场公布推选结果,及时张榜公布并完成工作交接。 | |||
39 |
交接总结阶段 |
完善相关手续 |
区民政局、各镇街组织向当选人发放当选证书。包括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 |
6月20日前 |
40 |
完善规章制度 |
修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村(社区)完善“两委”议事规则、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社区党组织工作会议和党员代表会议制度、党务和村(居)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等,健全“两委”班子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协调一致、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开展新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村(居)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等培训;制定新一届村(社区)“两委”5年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向群众公开作出承诺;完善换届选举工作档案。(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社区公约须经村、居民会议讨论修订)。 |
6月20日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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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验收 |
搞好换届选举工作总结验收,解决选举遗留问题;整理上报选举工作表册、资料,建立有关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