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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49D/2020-00134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民〔20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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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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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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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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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 2020-09-28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全区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渝北区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渝北民发〔2013〕157 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开展2020年度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内部管理、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推进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增加社会组织的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发挥社会组织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渝北区《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规定,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具有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资助、奖励和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以及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优先资格。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各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重庆市渝北区《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将评估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积极申请参评,通过评估积极推进自身建设。
二、评估对象及要求
(一)2018年7月1日前在区民政局登记成立,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或获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满3年以上的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上年度年检的;
2.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或者2018年以来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3.近两年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5.其他不符合《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三)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现其活动与宗旨背离或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取消其评估资格,已经完成实地考察评估和初评的,同时取消初评成绩。
(四)符合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评估等级有效期满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五)社会组织评估不向参评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三、评估内容
按照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分类组织实施评估。评估机构依照参评社会组织所属类型的评估指标,从党建工作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评价表彰及优化建设等方面(评估指标详见附件),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估。
四、评估方式
根据《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今年我区拟采取第三方机构参与评审的方式进行评估,受托评估机构负责初审参评社会组织的资格条件,组织专家团队实地考察评估,向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汇报评估情况和初评意见等相关工作。
五、评估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申报、培训及自评阶段
2020年11月1日前,参评社会组织向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重庆市渝北区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电子版),提出参评申请。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核后,确定参评单位,由受托评估机构针对参评单位开展培训,通知其自评。
(二)专家评估阶段
2020年11月30日前,受托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实地考察,提出初评意见(具体实地考察安排另行通知)。
(三)等级确定阶段
2020年12月10日前,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听取第三方机构评估情况汇报,审议初评意见。12月31日前将评审会结论提交区民政局党委会审议,将审议结果公示、公告。对2A及以下等级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对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六、联系人及电话
区民政局:陈耀 黄芋霖 86015069
附件: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指标(2020年版)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