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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49D/2020-00070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民〔20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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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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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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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 2020-09-02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居)务公开和村(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北委办发〔2015〕2号)和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关于扎实做好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渝北民〔2018〕404号)、《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文件施行以来,我区各镇街村(社区)扎实推进村(居)务公开和村(社区)协商工作,有效保障村(居)民充分参与村(社区)事务,更好实现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市、区村(居)务公开、村(社区)协商的有关要求,助力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保障群众充分参与村(居)事务,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现就进一步规范村(居)务公开和村(社区)协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扎实推进村(居)务公开和村(社区)协商的重要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思想观念和利益诉求更加多样、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实行村(居)务公开和村(社区)协商制度,是深化村(社区)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保障,能最大限度地把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凝聚起来,把全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有效化解改革发展中的矛盾问题。近年来,我区各镇街村(社区)在村(居)务公开和协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村(居)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文件制作不规范,缺少公开时间、单位,未加盖村(居)委会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相关人员未签字等问题。如在开展村(社区)协商工作时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工作开展未常态化,议题研究过场化、议题办理落实形式化的现象较为严重,同时群众对村(社区)协商工作的知晓率、满意度有待提升。
实践证明,村(居)务公开、村(社区)协商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能很好贯彻落实,群众参政议政积极性主动性高,干群关系融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干部廉洁自律勤政廉政,群众诉求及时回应。因此,各镇街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村(居)务公开、村(社区)协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增强推进村(居)务公开、村(社区)协商工作规范化的自觉性和紧迫感,真正把这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进一步把村(居)务公开和村(社区)协商工作规范到位
(一)加强村(居)务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监督权
1. 明确公开内容。村(居)务公开内容主要分党务、政务、财务、服务四大类进行公开。各镇街严格按照中央、市、区的统一部署,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北委办发〔2015〕2号)为行动指南,对照《渝北区2020年村(居)务公开目录》,明确公开主要内容,全面落实村(居)务公开的各项工作任务。
2. 严格公开时限。法律规定按照季度公布的村(居)务事项,应当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公布;法律规定按照月公布的村(居)务事项,应当在下月的十五日前公布;法律规定随时公布的村(居)务事项,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公布。在村(居)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应当保留十日以上,少于十日的,应当重新公布。
3. 丰富公开形式。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居)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居)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社区)应当分片区设置村(居)务公开栏。可以同时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村(居)务相关事宜。
4. 规范公开程序。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提出村(居)务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村(居)民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公布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同时,村(居)民委员会要对村(居)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二)加强村(社区)协商,保障群众决策权、参与权
1. 细化协商内容。各村(居)根据地域特点,合理确定并细化协商内容,实行协商事项清单管理。城市社区重点将物业管理服务、环境卫生整治、亮化绿化工程、廉租住房申请、社会救助救济、征地拆迁安置等纳入协商内容。农村社区重点将农房建设整治、农田水利改造、土地经营承包、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三资”管理和处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纳入协商内容,进一步提高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 明确协商主体。协商参与者固定成员主要包括村(社区)党组织代表、村(居)委会代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代表、村(居)民小组长代表,总数不得超过协商人员的三分之一。非固定成员主要是涉及利益的组织代表、机构代表、群众代表,根据需要协商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3. 丰富协商形式。要根据不同协商事项的具体特点和要求,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拓展协商形式。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将重大事项的协商与其有机结合。充分利用村(居)民议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民主听证会、民主评议、社情民意恳谈会、村(居)务公开日、楼栋(院坝)议事会、村(居)民论坛等平台,结合协商事项和参与主体实际,开展协商。拓展应用群工系统,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搭建网络议事协商平台。
4. 规范协商程序。村(社区)协商要针对不同协商内容,规范协商程序和议事规程。按照提出需要协商议题——做好协商准备工作——组织开展民主协商——主动公开协商成果的程序,规范程序,加强落实。
5. 运用协商成果。村(社区)要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对备案的协商成果,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形成采用意见和决策方案,妥善做好意见未被采纳的解释沟通工作。对需要村(居)落实的事项要积极组织实施,落实情况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群工系统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受镇街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镇街或有关部门报告,镇街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要建立协商成果的跟踪督办机制,强化重大决策实施之中的监督管理。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进一步把村(居)务公开和村(社区)协商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坚持把村(居)务公开和村(社区)协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各镇街建立完善村(居)务公开资料的备案审查制度,指导村(居)“两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是建立健全制度。要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村(居)委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商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协商中的重要问题。严格落实镇街、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对村(居)务公开的审查、监督机制,避免出现村(居)务公开工作不力、敷衍塞责、落实不到位等情况。
三是强化培训提升。要把村(居)务公开和村(社区)协商相关文件规定纳入到村(社区)专职干部(工作者)培训的重要内容中,通过会议培训、文件印发、个人自学等方式强化村(社区)专职干部(工作者)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熟悉掌握村(居)务公开、村(社区)协商工作的具体内容、开展形式、各个程序等情况,认真履行职责。
四是严格监督检查。要通过接受上级检查、群众监督、村(居)两委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村(居)务公开、民主协商情况进行检查。镇街至少每季度实地进行检查一次,确保各村(居)及时、全面、规范、依法公开村(社区)事务,有序开展村(社区)协商工作。区有关部门将强化监督检查,形成暗访合力,加强对全区各个村(居)的事务公开、民主协商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20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