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林区禁火的通告》有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携带的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