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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 [ 生成日期 ]
    • 2022-09-16 
    • [ 发布日期 ]
    • 2022-09-16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关于征求《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关于征求《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规范林区野外用火行为,有效减少人为火灾发生,我局代区政府拟定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916日至20221015日,反馈意见请发送至邮箱:ybsfaq@126.com

联系人及电话:李俊,023-67810853

附件: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期内禁止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期内禁

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的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2022916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严防森林火灾,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对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

二、森林防火区:全区林地及其外侧100米以内区域。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野外用火包括林区内生产用火和工程用火,以及野外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灰积肥、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四、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用火及森林火情,应及时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应急管理部门(67804066)、林业主管部门(67829897)、公安机关(67388566)报告。

七、本通告自2023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特此通告。


附件2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为了让广大群众及社会团体掌握我区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及禁止野外用火的相关要求,现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征求意见稿)),解读如下:

一、文件依据

《通告》(征求意见稿)依照《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

二、发布原因解读

每年森林防火期覆盖了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春秋季农事生产重点时段和夏季高温期,这些时段往往森林火险等级较高,历来是森林火灾多发频发期,且多数火灾为人为引发,因此向社会公布森林防火期、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范森林防火区内的野外用火行为非常必要。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森林防火期

每年11日至510日、710日至1010日。

(二)划定的森林防火区

全区林地及其外侧100米以内区域。

(三)禁止事项

依照《森林防火条》《重庆市森林防火条》等上位法规,对林区野外用火进行了规范。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包括林区内生产用火和工程用火,以及野外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灰积肥、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四)其他事项

《通告》(征求意见稿)还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公民和法人的配合检查义务,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相关责任,火情报告等内容进行了说明;对此前不一致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废止。

本《通告》(征求意见稿)由渝北区林业局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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