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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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制定我区农业用水指导价格的通知

渝北发改价〔20241

各农业用水经营管理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区农业水价机制。根据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191074号)、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730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修订了我区农业用水指导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水价定价形式

我区农业用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形式。区属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渠系(管道)农业水价、社会资本投入建设、农村集体所有、用户自建自用及供方与终端用户签订供水价格协议的,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价格。

二、农业用水指导价标准

区别粮油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不同用水类型,实行分类水价。同时,将全区农业用水价格划分为公路片区价格、长江片区价格。公路片区价格:茨竹镇、大湾镇、古路镇、兴隆镇、玉峰山镇、木耳镇辖区的区属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指导标准为0.30/立方米。其中:粮油作物为0.30/立方米、经济作物为0.32/立方米、养殖业为0.34/立方米。长江片区价格:洛碛镇、大盛镇、统景镇、龙兴镇、石船镇辖区的区属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指导标准为0.28/立方米。其中:粮油作物为0.28/立方米、经济作物为0.30/立方米、养殖业为0.32/立方米。灌区骨干工程以外渠系(管道)等农业水价由供需双方协调议定具体执行价格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       

三、农业用水阶梯水价

按照农业水价改革要求,建立我区农业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既定水权的三个控制目标为基础(节水鼓励线、初始水量线、惩罚水量线)划定阶梯水价,即:用水量在节水鼓励线以下的按照水价的90%收取水费;用水量在节水鼓励线以上,初始水量线以下的按照水价的95%收取水费;用水量在初始水量线以上,惩罚水量线以下的按照水价的105%收取水费;用水量惩罚水量线以上的按照水价的110%收取水费。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431日起实施,各农业用水经营管理单位应通过供水合同或协议明确供水结算价格、供水量、供水面积、供水对象、供水范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水费征收按实际出口表计征收,并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公开用水指标、实用水量、水价标准、水费额度,不得擅自提价、搭车涨价或变相加价。原《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我区农业用水指导价格的通知》(渝北发改价〔20201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220日              

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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