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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渝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我区农业用水指导价格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3-06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区农业水价机制,根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19〕1074号)、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验收办法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730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文件主要内容

区别粮油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不同用水类型,实行分类水价。同时,将全区农业用水价格划分为公路片区价格、长江片区价格。公路片区价格:茨竹镇、大湾镇、古路镇、兴隆镇、玉峰山镇、木耳镇辖区的区属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指导标准为0.30元/立方米。其中:粮油作物为0.30元/立方米、经济作物为0.32元/立方米、养殖业为0.34元/立方米。长江片区价格:洛碛镇、大盛镇、统景镇、龙兴镇、石船镇辖区的区属中小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指导标准为0.28元/立方米。其中:粮油作物为0.28元/立方米、经济作物为0.30元/立方米、养殖业为0.32元/立方米。灌区骨干工程以外渠系(管道)等农业水价由供需双方协调议定具体执行价格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

    三、适用对象

渝北区各农业用水经营管理单位

四、执行时间

文件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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