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渝北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
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北财规〔202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渝北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何晓梅,电话:67826065,15923279521)
(此件公开发布)
渝北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普惠金融和支持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进一步破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工作方案》(渝财金〔2022〕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融资担保费补贴,是指依法依规在渝北辖区内(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下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银行机构获得单笔融资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其实际支出的担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相关划型标准,依法依规在渝北辖区经营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 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在“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相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期限
第五条 补贴方式。担保费补贴采取贷币资金补贴方式,直接对取得融资性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进行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1%/年及以下的,按照其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50%进行补贴,单户小微企业获得的担保费补贴额度每年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补贴期限。2022年9月1日以来发生,且截止2025年8月31日已正常结清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要求
第八条 申请担保费补贴条件
申请担保费补贴的小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依规在渝北辖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截止申请日,所申请补贴资金对应的融资担保贷款已正常结清并解除担保。
第九条 申请担保费补贴资金的小微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实际支出担保费金额、收款账号、账户名称及开户银行等,详见附表)
(二)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公示及拨付
第十条 相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初步名单,区财政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逐一核实,初审形成“渝北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补贴初核名单”。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初核名单,通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并组织复审,核定补贴额度,形成“渝北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补贴公示名单”。
第十二条 “渝北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补贴公示名单”在渝北区政府网站、相关场所公示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区政府及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担保费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费补贴的行为,将按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缴违规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附件:
渝北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补贴申请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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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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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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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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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及贷款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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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出担保费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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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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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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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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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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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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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依法依规在渝北辖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本次拟申请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补贴XX元,截止申请日,所申请补贴资金对应的融资担保贷款已正常结清并解除担保。 我公司郑重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如有不实,我司及法定代表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