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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0093159060/2022-00590 
    • [ 发文字号 ]
    • 渝北财农〔2022〕84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财政局 
    • [ 生成日期 ]
    • 2022-07-01 
    • [ 发布日期 ]
    • 2022-07-04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 资金“一卡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我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管理,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正、规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财政局等7部门关于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的通知》(渝财监督〔2019〕5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财农〔2022〕8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渝北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2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贴资金),是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为实现一定政策目标,专项用于特定对象的直接补贴、补助资金等。
    第二条  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按照“责任主体不变、政策标准不变、发放渠道规范”的原则,通过重庆市渝北区“一卡通”发放管理信息系统,以受益群众持有的银行卡为载体发放财政补贴资金,确保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足额、便民发放。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一卡通”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安排、拨付、绩效管理等; 负责“一卡通”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系统运行,指导平台系统操作使用,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开展情况;会同财政补贴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对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拟定,按照对口管理的原则,提出“一卡通”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需求。负责明确补贴对象,采集、完善、核实补贴对象的基础信息,审定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一卡通”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按照相应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形式、内容、时限,做好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的公开公示;根据补贴项目政策规定,按会计制度分补助项目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会计核算;负责本部门发放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镇(街)和村(社区)负责采集、核实、统计辖区内补贴对象信息,组织指导补贴对象如实、准确填写补贴申报材料;负责本辖区内“一卡通”财政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录入、变更、维护等工作;负责严格按照财政补贴资金享受范围、申报条件、补贴标准等要求,按程序评议、审核补贴对象申请,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财政补贴资金的准确性;负责组织开展财政补贴资金政策宣传、公开公示、业务查询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  财政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负责为业务主管部门免费提供财政补贴资金代理发放业务;负责开设内部代发账户,用于财政补贴资金的归集、代发;负责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和“一卡通”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明细清单,并负责免费提供短信到账信息提示发放项目和发放金额。

第三章    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和范围

第七条   以下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补贴资金纳入本管理办法统一规范管理(后续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序号

补贴资金名称

主管部门

1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区农业农村委

2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区农业农村委

3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区水利局

4

前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区林业局

5

新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区林业局

6

集体和个人所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区林业局

7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区卫生健康委

8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区卫生健康委

9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区民政局

10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区民政局

11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区民政局

12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区民政局

13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区民政局

14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区民政局

15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区民政局

16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区应急管理局

17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区住房城乡建委

第八条  以上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应在2022年6月全部通过“一卡通”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发放。纳入“一卡通”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新增惠民惠农补贴到人到户项目资金需全部纳入“一卡通”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发放。

第四章 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  财政补贴资金依托申报人本人提供的银行卡进行发放和管理,所有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到“一卡通”的,原则上发放到本人的账户中。
    第十条   补贴发放程序。
    (一)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方案制定
    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要求制定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方案。
    (二)财政补贴资金数据采集及公示
    1.补贴对象向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组织符合政策的补贴对象填报申报材料,填报的补贴信息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街)人民政府。
    2. 镇(街)人民政府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由镇(街)人民政府将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录入“一卡通”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在系统内完成信息核实和数据比对后,经审批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镇(街)人民政府发放。
    3.业务主管部门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由补贴对象填报申报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完成“一卡通”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录入、核实和数据比对工作。
    (三)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流程
    1.发放申报,发放部门通过“一卡通”补贴信息系统申报补贴发放基础数据,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数据的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要素进行核定后,“一卡通”补贴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发放数据,并将发放数据传送至申报单位、财政部门、代发金融机构。

2. 用款计划申报,镇(街)或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一卡通”补贴信息系统发放数据,申报授权支付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一卡通”补贴信息系统发放数据,审核用款计划。

3. 拨付财政补贴资金,镇(街)或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预算,谁发放”原则将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至代发金融机构。

4.发放财政补贴资金,代发金融机构收到财政补贴资金后,按“一卡通”补贴信息系统发放数据将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并将到账短信(含补贴种类、金额等)发送到补贴对象手机上。

5.发放信息反馈,代发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补贴信息系统,在发放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发放情况反馈给镇(街)或业务主管部门,发放失败的补贴数据将直接退回到补贴申报阶段,由申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修正数据后,再次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代发金融机构根据“一卡通”补贴信息系统发送的发放数据重新发放财政补贴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和有关人员严禁改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用途,严禁以各种理由收集、代管或扣押补贴对象“一卡通”银行卡,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补贴资金,严禁用财政补贴资金抵扣补贴对象应交的各项费用,严禁无故滞留财政补贴资金、拖延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虚报冒领,不准暗箱操作、优亲厚友、降低标准。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各镇(街)、村(社区)要加强惠民惠农补贴政策的宣传。认真贯彻财政补贴资金公开公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通过手机、网络、报刊、电视、村村通广播、村务公开栏、村民会议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严格执行补贴项目、补贴审定、补贴发放“三公示”制度(公示补贴项目种类、补贴标准、补贴对象、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公示补贴审定情况;公示补贴发放结果),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克扣索要、滥用职权、拖延滞留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的部门或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责令整改、退回资金,并一律依法依纪从严问责、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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