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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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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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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 2025-07-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7-22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渝北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25〕4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本府于2025年6月6日至2025年7月8日期间,依法对长寿晏家—北碚水土天然气管道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渝北府征地方案公告〔2025〕6号),现对该方案予以确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长寿晏家—北碚水土天然气管道项目需要,渝北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木耳镇五通庙村第8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3136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10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发〔2021〕1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木耳镇五通庙村第8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3136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及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长寿晏家—北碚水土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1. 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区征地事务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 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事务中心按照38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农村房屋补偿(补助)费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发〔2021〕16号)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

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的合法性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具体由木耳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区征地事务中心依法予以认定,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按照农村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补偿。

房屋实际面积大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或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系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修建的,按农村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助。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具有合法经营手续实际经营一年以上,且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以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经营设施设备及物品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

征收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补偿标准高于综合定额补偿标准的,从其规定。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计3人。其中:五通庙村第8村民小组3人。由区征地事务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元。

(二)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对住房安置对象采取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等方式。

1.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农村房屋补偿补助标准的50%给予自建住房补助。并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计发新占宅基地补助,标准为3人及以下每户9900元,4人户每户13200元,5人及以上每户16500元。

2. 安置房安置。安置房初步选址于渝北区城市规划范围内。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选择安置房安置方式的安置户在住房安置通知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以户为单位,根据应安置面积按以下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和套数:1-2人户选择1套住房,3-4人户可选择2套住房,5-6人户可选择3套住房,7人以上户按每2人不超过1套住房的原则合理确定安置房户型和套数,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本户应安置面积。住房安置对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安置房户型和套数的,区征地事务中心按《安置房户型选择表》确定应安置房户型和套数,并予以告知。具体的安置房户型选择表如下:


安置房户型选择表

序号

户安置人口数(人)

应安置

面积

(㎡)

应安置户型

在规定时限内可申请选择户型

1

1

30

一套一室(30㎡)

一套一室(30㎡)

2

2

45

一套小二室(45㎡)

一套小二室(45㎡)

3

2

60

一套大二室(60㎡)

一套大二室(60㎡)

4

3

75

一套小三室(75㎡)

一套一室(30㎡)和一套小二室(45㎡)

5

3

90

一套中三室(90㎡)

一套一室(30㎡)和一套大二室(60㎡)或两套小二室(45㎡×2)

6

4

105

一套一室(30㎡)和一套小三室(75㎡)

一套小二室(45㎡)和一套大二室(60㎡)

7

4

120

一套大三室(120㎡)

一套小二室(45㎡)和一套小三室(75㎡)或两套大二室(60㎡×2)或一套一室(30㎡)和一套中三室(90㎡)

8

5

135

一套中三室(90㎡)和一套小二室(45㎡)

可在三套以内选择,但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本户应安置面积。

9

5

150

一套大三室(120㎡)和一套一室(30㎡)

10

6

165

一套小二室(45㎡)和一套大三室(120㎡)

11

6

180

一套大二室(60㎡)和一套大三室(120㎡)

12

7人以上

按2人不超过1套住房的原则合理确定安置户型和套数,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本户应安置面积。

安置房购买价格,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1020元/平方米)购买。

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1200元/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2400元/平方米)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9000元/平方米)购买。

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9000元/平方米)和购房补助标准(3500元/平方米)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3. 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9000元/平方米。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方式后,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一定的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款等于购房补助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购房补助标准为3500元/平方米。

4. 搬迁和临时安置。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按照每人3500元支付搬迁费,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按两次计发。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并交出原有住房的被搬迁户,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支付按时搬迁奖励费。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临时安置费。标准为600元/人·月。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

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1. 按照或者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 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年龄

补贴年限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

15年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14年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

13年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

12年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

11年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

10年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

9年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

8年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

7年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

6年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

5年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

4年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3年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2年

(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

(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搬迁补助。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通过土地流转或其他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经依法批准用地或已备案设施农用地的企业,在批准或控制规模范围内修建的房屋按照企业房屋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其余房屋按照企业房屋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未经依法批准用地且未备案设施农用地的企业,其房屋按照企业房屋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构筑物按照评估净值给予补助。除房屋、构筑物以外的其他设施设备、种植物、养殖物,按照评估的搬迁费给予搬迁补助,评估搬迁费应当考虑搬迁所需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损失费等。其中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不可搬迁的或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给予补助。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该企业补助费总额的20%给予奖励。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附件1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单位:公顷、人

权属单位

本次征地前总面积

本次征地前耕地面积

本次征地分类面积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总面积

其中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其中:耕地

木耳镇

五通庙村

第8村民小组

17.5901

6.3256

0.3136

0.3136

3

合计

17.5901

6.3256

0.3136

0.3136

3


附件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单位:亩、人、万元/亩、万元/人、万元

被征土地

所有权人

征地

面积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土地补偿费金额

安置补助费

两费

合计

支付后有结余

支付后无结余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安置补助费结余

部分

补偿

金额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安置补助费补足部分

补偿

金额

木耳镇五通庙村第8村民小组

4.704

6.3

8.89056

3

3.8

9.34464

20.74464

29.6352

合计

4.704

8.89056

3

9.34464

20.74464

29.6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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