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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504310643F/2020-00094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民〔2019〕222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社会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生成日期 ]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 2020-08-03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渝北区养老服务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北民〔2019〕222号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渝北区养老服务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政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渝北区养老服务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19年9月27日



渝北区养老服务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8〕43号)、《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北府办发〔2018〕40号)、《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府办〔2018〕140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支持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质量高、服务优、覆盖广的养老服务,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业资金管理和使用。经研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业扶持资金是指政府用于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服务补贴、连锁运营补贴等方面。

补贴对象为:

(一)在渝北区行政区域(不含两江新区,下同)内,由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投资兴办,并在民政部门取得设立许可或备案的养老机构;

(二)在渝北区行政区域内,经区民政部门验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第四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申报条件。

(一)养老机构已通过市级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审核;

(二)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后,承诺运营年限不少于5年。

第五条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补贴标准。

(一)利用自有产权(场地产权人与机构法人一致)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同一地点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从设立起享受区级建设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二)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同一地点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从设立起享受区级建设补贴不超过250万元。

第六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床位界定。

(一)同一地点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从设立起只能享受1次建设补贴(扩大规模后新增的床位除外),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不纳入新增床位范围;

(二)社会力量租赁公办养老机构并开展运营的,不属于新增床位;

(三)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的床位核定不包括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批许可的医疗床位。

第七条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申报补助流程。

(一)申请。养老机构通过市级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审核后,提交《重庆市渝北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附件1)至区民政局。

(二)审核。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经区民政局党委会研究后,提请区长专题会研究。

(三)公示。对审核合格的项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四)发放。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反映但经调查确实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在市级建设补贴到达区级财政后与市级补贴同步发放。

第八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服务补贴资金申报条件。 

(一)由企业、社会组织投入资金建设运营的养老机构;

(二)渝北籍老年人需连续入住一个月以上(短期托养需提供入住满30天的相关证明);

(三)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公开透明,服务合同内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明确;

(四)入住老年人相关资料完备(包括入住服务合同、银行卡复印件、入住老年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五)入住老年人如已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或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不再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服务补贴中老年人补贴部分(200元/人/月)。

第九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服务补贴资金补贴标准。

社会办养老机构每收住一名渝北籍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对机构进行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对入住的渝北籍老年人进行补贴。

第十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服务补贴资金申报补助流程。

(一)申请。申请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应于每月10号之前向区民政局提交上月相关资料,新入住渝北籍老年人要求在一个月内及时完成补贴申报:

(1)《渝北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基本情况表》(附件2);

(2)《渝北区社会办养老机构渝北籍老人增减情况统计表》(附件3);

(3)上月新增的渝北籍老年人的入住合同、身份证、银行卡和户口簿复印件;入住合同到期后需及时补交新签订合同。

申报资料经申报当月初审通过的养老机构,于每年的2月10日,8月1日前提交《半年度渝北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4)。

(二)审核。区民政局每月通过电话核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养老机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区财政局在此基础上进行不定期核实。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形成初审意见经区民政局党委会研究后,提请区长专题会研究。

(三)公示。对审核合格的人数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四)发放。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反映但经调查确实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区民政局在每年的3月对上年度9月到本年度2月的服务补贴进行发放,9月对本年度3月到8月的服务补贴进行发放。其中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将补贴发放至机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将补贴直接打卡至入住的渝北籍老年人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连锁运营补贴资金申报条件。

(一)同一法人在渝北区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址运营养老机构达两家及以上;

(二)新增机构床位在30张及以上;

(三)新增机构入住率达到50%及以上;

(四)如场地为申报主体自持,需提供场地的自有证明;如为租赁,需提供至少10年的租赁合同;如为公建民营,无法以运营主体进行法人登记的,需提供与政府5年及以上的合作协议;

(五)养老机构享受连锁运营补贴后,承诺运营总体年限不少于5年。

第十二条养老机构连锁运营补贴资金申请主体。

由连锁机构法人作为连锁运营主体申请该补贴。

第十三条养老机构连锁运营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

每新增加1家机构,新增机构床位30-200张一次性奖励10万元,床位200张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床位界定参照本办法第六条)。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连锁运营补贴资金的申报补助流程。

(一)申请。申请补贴的养老机构于每年8月1日前将以下资料提交至区民政局:

(1)《重庆市渝北区养老机构连锁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6);

(2)所运营的养老机构(包含原机构和连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或备案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通过查阅申报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形成初审意见报民政局党委会研究后,提请区长专题会研究。

(三)公示。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审核合格的项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四)发放。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反映但经调查确实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区民政局在次年年初进行发放。

第十五条 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奖补资金申请条件。

(一)由企业、社会组织投入资金建设的;

(二)中心运营时间满两年;

(三)中心已获得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奖补资金;

(四)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五)设置床位(含日间照料床位)30张及以上,且60%及以上为护理型床位;

(六)需与所在街道签订5年及以上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奖补资金的补贴标准。

(一)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区级奖补按照市级奖补资金实际金额进行相应比例配套,根据中心建设规模大小分为A、B、C三类,其中:

A类规模〔建筑面积在1800㎡(含)以上〕予以1:1比例的配套奖补资金;

B类规模〔建筑面积在1200㎡(含)—1800㎡〕予以1:0.9比例的配套奖补资金;

C类规模〔建筑面积在750㎡(含)—1200㎡〕予以1:0.5比例的配套奖补资金;

(二)补贴总额不超过建设总投入的80%,建设总投入以申请补贴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十七条 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奖补资金申报补助流程。

(一)申请。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良好运营的第三年,于当年7月1日前将以下资料提交至所在镇街:

(1)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重庆市渝北区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奖补申请表》(附件7);

(3)场地属于自有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场地属于租赁的需提供租期10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场地为政府物业,需提供至少5年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中心建设及设施设备购置的合同或相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所在镇街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附件7)后提交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所在镇街对申报资料和实地检查结果进行讨论研究,形成初审意见,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提请区长专题会研究。

(三)公示。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所在镇街对审核合格的项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四)发放。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反映但经调查确实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区民政局分三年发放奖补金额:中心运营的第四年年初发放奖补总金额的40%,第五年年初发放奖补总金额的30%,第六年年初发放奖补总金额的30%。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签署意见后,将当年建设补贴一次性拨付给中心所在镇街,由街道将补贴一次性拨付给中心。在中心运营良好,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行政处罚情况下,第五、六年需重新提交附件7,并经所在镇街、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审核认定后(不再提请区长专题会研究),进行相应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资金申请条件。

(一)由企业、社会组织自建或租赁建设运营的(由政府投入建设的公建民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不在补贴范围);

(二)如场地为租赁建设,租赁价格大于13元/平方米/月的;

(三)按所在镇街要求承接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的;

(四)日常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健康护理、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知识讲座、心理慰藉、紧急救援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

(五)与周边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可为中心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和紧急救援的。

第十九条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资金补贴标准。

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在运营前三年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运营补助,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个/年。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以房产证建筑面积及经核定的实际使用面积为准,运营时间以与所在镇街签订服务协议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资金申报补助流程。

(一)申请。申请补贴的中心于每年8月1日前将以下资料提交至所在镇街:

(1)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重庆市渝北区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8);

(3)场地属于自有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场地属于租赁的需提供租期10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场地为政府物业,需提供5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图文资料、记录。

(二)审核。所在镇街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附件8)后提交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会同区财政局、所在镇街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初审意见报民政局党委会研究后,提请区长专题会研究。

(三)公示。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所在镇街对审核合格的项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四)发放。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签署意见后,将运营补贴一次性拨付给中心所在镇街,由街道将补贴一次性拨付给中心。

第二十一条 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贴资金发放范围。

全区所有已建成并经区民政局验收合格的社区养老服务站。

第二十二条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贴资金补贴标准。

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贴不超过8万元/个/年,经评估后确定运营补贴额度,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采取四舍五入计算。评分得分90分及分以上为优秀,给予8万元补助;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给予7万元补贴;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较好,给予5万元补贴;60分以上、70分以下为合格,给予3万元补贴;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不予以补贴。

第二十三条“千百工程”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贴申请流程。

(一)镇街自查。所在镇街结合辖区内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工作实际,对社区养老服务站本年度前三季度及上年度第四季度的运营情况进行自查和考评,提出申请运营补贴额度,在每年9月份前将自查表和备查资料报送区民政局。

(1)重庆市渝北区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9);

(2)本年度前三季度及上年度第四季度的备查资料(一式一份)。

(二)实地调查。区民政局在9月份通过购买三方评估服务对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情况进行实地评估,结合日常开展养老服务工作情况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形成最终考评得分并公布。对考评得分有异议的社区养老服务站进行再次实地检查核实。

(三)发放。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贴按照“预拨+清算”的方式拨付下达。每年年初,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上年度所获补贴×80%的标准对各镇街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贴进行预拨付(上年度新建未开展运营的按照5万元/个的标准)。每年10月份,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评估得分所确定的运营补贴标准,结合年初预拨付金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建设当年已开展运营达3个月及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站,验收当年可按实际运营月数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应资料,运营补贴在下一年初进行补发。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政府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管理规范。补贴属于福彩公益金资助的,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区民政局有权取消其服务补贴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补贴资格,并追回已经发放的补贴;发现2次及以上的,取消三年补贴资格。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擅自分立、合并、解散机构的,取消当年补贴资格;

(三)违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失火、食物中毒等),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当年补贴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提高渝北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标准的通知》(渝北民〔2016〕333号)、《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渝北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北民〔2015〕302号)、《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标准化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北民〔2016〕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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