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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504310643F/2020-00069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烟局法〔2020〕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生成日期 ]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 2020-04-28 

重庆市渝北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渝北烟局法〔2020〕1号

重庆市渝北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局(分公司)各科室、各部门:

按照法定程序,现将《重庆市渝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你们,请各部门认真学习宣传,严格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烟草专卖局    

2020年4月24日       


重庆市渝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渝北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重庆市渝北区烟草专卖局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方便消费、合理配置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五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定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 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设备经营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七)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范围内;

(八)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九)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一)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处于惩戒期内的;

(十二)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三)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四)除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旅游景点服务区以外的农村区域;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七条 一般区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不受间距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政府鼓励发展的连锁经营企业;

(二)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便利店;

(三)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烟酒商店、便利店、食杂店;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娱乐、休闲、商场、农家乐等服务行业;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

(四)高等院校、军队营区、监狱、看守所、工地、厂矿、封闭式景区等相对封闭的场所内零售点;

(五)火(汽)车站、机场(候机楼、出发大厅)、轨道交通枢纽(站)内等相对封闭的零售点;

(六)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或距离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七)因经营场所被城市拆迁,持证零售户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或在安置后6个月内搬迁至政府安置场所经营,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或新办许可证的。  

第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见义勇为者、烈属、扶贫对象等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申请许可证的,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40米。

凡原占道经营的摊点迁入门店内经营,在原经营场所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辖区内重新申领的,不受间距限制;申请人迁至原经营场所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辖区外其他门店经营的,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40米。

第十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一)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五年的;

(二)因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不满五年的;

(三)涉烟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不满三年的;

(四)因涉烟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不满三年的。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第(七)项、第九条设置的零售点限享受优惠政策一次。

第十二条 经营场所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情形,视为与住所相独立:

(一)经营场所与住所入口分设;

(二)经营场所无直接出入住所的通道。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零售点间距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口、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不包括经营场所内相对独立的仓储、办公等场所。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以内”、“不少于”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渝北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渝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渝北烟局〔2015〕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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